行政相对人可以再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得行政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9:08【关键字】行政确权 行政补偿 集体土地运用证林权证
【案情简介】
原告:乐都县绿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
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
原告绿源公司不服乐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乐政(2006)4号不予行政补偿的决议,于二OO六年三月九日向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原告诉称,二OOO年元月二十六日,原告经过乐都县下营乡人民政府揭露拍卖取得了乐都县下营林场及其周边2.2万亩土地50年的土地运用权,经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检查,颁布了[乐集用(2001)字第03号《集体土地运用证》,后经过乐都县方案委、海东方案委等14个主管部门同意,开发林业、栽培中药材、饲养牛、羊、鹿,饲料加工及民族特色旅游开发等,并投入巨资建鹿、羊舍及温棚,整修公路等,先后出资达3022298.90元,因为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给原告形成了较大的经济丢失,恳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辩称,在向原告颁布[乐集用(2001)字第03号《集体土地运用证》和向下营乡大庄等八个行政村桑杰等776人颁布《林权证》的行为并没有给绿源公司形成直接经济丢失,且承包给原告绿源公司“四荒”地面积满足2.2万亩,乐都县人民政府在颁证时无违法现实存在。原告绿源公司虽鄙人营乡南大山栽培了部分云杉,归于在别人运用的退耕还林地中侵权抢种,依法不该受法律保护,对绿源公司出资修的羊舍、鹿舍和温棚,评价价值过高,并且原告改动土地用处,归于违法行为,原告绿源公司所形成的丢失,都是该公司运营不善所形成的,结果应自傲,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恳求。
经质证,原告以为被告所举的依据超出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没有拿出任何依据证明与补偿有关的依据来进行质证,充分说明被告在推卸责任,且被告现在出具的依据都是被告自己伪造的,原告无法质证。被告则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被告有权供给不予补偿或许削减补偿数额方面的依据,并没有超越举证期限,所举的依据都合法有用,原告绿源公司的丢失,都是该公司自己形成的,与被告批阅的“四荒”地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归于直接丢失,不该当予以补偿。
【裁判关键】
法院经审理以为,行政危害补偿须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侵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形成危害现实方能构成。本案中,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颁证的行政行为,并给原告形成了部分直接经济丢失,鉴于此,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因购买草种开支35000元、建筑路途4.8公里开支81996.98元[托付评价价]、购买价值为62400元的大黄以及支销人工工资26112元等直接丢失共205508.98元的诉讼恳求建立,应予支撑。原告建筑鹿、羊舍等所形成的丢失,是因为运营不善、盲目出资形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和青海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则不予支撑。关于原告绿源公司要求补偿运营费用84059.90元、招待费34373.20元、差旅费30821.55元、发电机1台1600元、帐子2顶2400元、办公设备7647元、电话一部1042元、砖混结构在建工程出资193676.39元、库存资料6650元和承包下营林场成材林所要求补偿的422298.9元等恳求,经查,该方面开支系原告生产运营的经常性开支,不归于国家补偿的规模,亦不该支撑。关于原告要求补偿承包费58000元的恳求,因该承包费是由乐都县下营乡人民政府收取的,与被告没有直接联系。原告应就该问题与乐都县下营乡人民政府洽谈处理。关于原告提出栽种树木的补偿恳求,因原告所栽种的云杉和杨树至今仍实践存在,且都栽种农人退耕还林地及下营乡国有林地中,不能视为经济丢失,应由原告与下营乡政府核清现实后洽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