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级别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5:19级别统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子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子,可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在外。”
第20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一)反革命案子、损害国家安全案子;(二)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三)外国人违法的刑事案子。”
[特别提示]关于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违法,我国具有刑事统辖权的案子,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的违法,按照我国刑法应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21条规则:“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第22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国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第23条规则:“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求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提示]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以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般刑事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为不行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能够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子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只需其间一人或许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