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3:26
贪婪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 他手法非法占有国有财政的行为。一起作为糜烂的极点方式之一,不只败坏了党风政风,并且极大的毒害了社会风气,影响廉政勤政优政,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损害性,而贪婪一起违法损害更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贪婪一起违法状况复杂及在理论 上的争辩,影响了对该违法的科罪量刑。本文试就贪婪一起违法的性质及数额这两个疑难问题作一扼要讨论。一、 贪婪一起违法的几种状况贪 污一起违法,是指两个以上具有贪婪罪主体资格的人,使用职务便当,或许具有贪婪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有贪婪罪主体资格的人使用其间具有贪婪罪主体资格的人 的职务便当,一起成心施行贪婪违法行为。这儿的“具有贪婪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能够独立构成贪婪罪的主体,包含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儿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详细包含四种人员:(1)国 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4)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笔者以为,贪婪一起违法依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能够分为以下三种状况: 1、主体都归于国家工作人员,彼此使用职务便当或许别离使用自己的职务便当,彼此配合、彼此使用,一起施行贪婪行为的;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通一起施行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3、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彼此勾通,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当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二、贪婪一起违法的确认共 同违法的建立有必要契合三个条件:(1)一起违法的主体条件;(2)一起违法的客观条件;(3)一起违法的片面条件;同样在贪婪罪中一起违法的确认也有必要符 合一起违法的三个条件。上述三种一起贪婪行为在性质上怎么确认?是都构成贪婪罪仍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构成其他罪?其依据是什么?这在理论上 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不同知道的,下面笔者将对这三种状况别离加以讨论:一、主体都归于国家工作人员,彼此使用职务便当或许别离使用自己的职务便 利,彼此配合、彼此使用,一起施行贪婪行为的。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许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或许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还或许是受国有单位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许是上述不同品种的国家工作人员勾通在一起的一起贪婪。对此种状况下的一起贪婪,构成违法的,应直接 以贪婪罪科罪处分,由于他们都契合贪婪罪的构成条件,这是没有争议的。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通一起施行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对此种状况下的行为定性问题,因立法、司法解释上的不同规则,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多争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念:1、 主犯决议说。该说以为,在内外勾通的混合主体一起贪婪违法案件中,其一起违法的性质应依据主犯的性质确认。即假如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一起违法人不管 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应以贪婪罪科罪处分,假如主犯对错国家工作人员,即便从犯中的违法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按相应的非职务违法科罪。这 种观念来源于1985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时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试 行)》中指出:“内外勾通进行贪婪或许偷盗活动的一起违法(包含一般一起违法和违法集团)应按一起违法的基本特征科罪。一起违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 罪的基本特征决议的。”“主犯决议说”虽有司法解释作佐证,但因其颠倒了科罪与处分的逻辑关系而遭到学者的遍及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