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6:34冒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除具有上述商场混杂行为的一般要件外,按现行商标法第37、第38条的规则,还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特殊要件:
(一)冒充的有必要是别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依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一个有用的注册商标,按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有必要契合以下要件:1.商标注册请求人有必要是依法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与我国有彼此协议或一起参加了相关世界公约的国家的国民或企业。2.不得是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立体商标。在法国等少量国家,音响商标如鸟的叫声、气味商标如玫瑰花的香味、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瓶子能够请求注册,但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准则下,这几类商标还不能请求注册。3.不得含有《商标法》第8条规则的禁用要素。按该条规则,请求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得运用下列要素: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此外,根据我国国情,同我国共产党党旗、我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我国少年先锋队队旗相同或近似的图画,商标法虽未规则,但也不得作为商标请求注册。一起,国名的缩写和简称,如中华、我国,国名的外文译名及缩写,如China、PR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的一部分含有国名,不管是中文仍是外文,如我国啤酒、China Light,也不得作为商标的要素请求注册;②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③同政府间世界安排的旗号、徽记、称号相同或许近似的。政府间世界安排首要有:世界知识产权安排(WIPO)、世界维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欧共体(OPEC)、世界原子能安排(CIAEA)、世界民用航空安排(ICAO)、世界劳工安排(11,D)、世界铁路联盟(UIC)、世界电信联盟(I TU)、万国邮政联盟(UPU)、联合国粮农安排(UNFAO)、世界卫生安排(WHO)、世界羊毛局(I WS)、世界规范化安排(150)、联合国教科文安排(UN-ESCO),等等。不管是这些安排的全称仍是简写,是中文仍是其它方式的言语,都不得用来请求注册;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称号相同或许近似的;③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和图形;⑥直接表明产品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处、质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⑧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
(二)冒充商标有必要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并且只能操控到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规模内。假设行为人运用的商标既不与权利人的相同,也不与权利人的商标近似,那么既使他们都运用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也不会构成侵权。例如甲企业将长虹商标运用在彩电上,乙企业将高露华商标也运用在彩电上,二企业对各自运用的商标都享有专用权。由于“长虹”和“高露华”彻底是两个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商标。这儿的要害是怎么断定商标的近似。窃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近似商标的规模是特定的,指的是在与别人同一种或相似产品的规模内,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与别人的注册商标近似,并或许导致顾客对产品来历的误认。因而断定侵权商标和被侵权商标是否近似,要以一般顾客在选购产品时是否或许发生误以为根据。这儿,有必要坚持三条重要准则,一是施以一般重视的准则。断定冒充商标和被冒充商标是否近似,是否会导致对产品来历的误认,首要应以最一般顾客的最一般重视力作为断定规范。不要让专业人士进行断定,也不要让一般顾客对商标加以细心研讨,不然便得不出正确定论。二是比较首要部分的准则。首要部分即商标中最夺目最容易引起顾客重视的部分。在断定冒充商标和被冒充商标是否近似时,应比较商标文字或图形中最首要的部分,不要抱泥于细枝末节。如同是运用在VCD上两个商标的“555”和“SSSA”,不要以为“SSSA”多了一个“A”就以为两者不相近似,然后不构成侵权。三是 异时异地阻隔调查的准则。即在断定冒充商标和被冒充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让一般顾客在不一起间不同地址进行阻隔调查,即以商标在自己头脑中留下的大致形象为根据,而不要在同一时刻同一地址将冒充商标和被冒充商标放在一块让顾客加以辨认,由于这时一般顾客显着会对商标加以细心调查,即施以特殊重视力,然后得到冒充商标和被冒充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过错定论。 2.对文字商标是否近似,首要应从文字的读音、外形、含义三方面考虑。一般来说,读音相同、外形和含义也大致相同的,应该将它们断定为近似商标。而字义不同,外观上也不会形成顾客误认,既使读音相同,也不该断定为近似商标。如“老少”和长幼“,读音、外形、含义都差不多,因而应断定为近似商标。而”春风“和”登峰“,尽管读音差不多,但外观和含义彻底不同,不会导致顾客误认,因而不是近似商标。在断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时,有三种特殊景象应重视,一是对文字商标外形的断定,首要应看是否会导致顾客直观上的误认。如都运用在服装上的商标”TTT“和”TTJ“、”MCV“和”MCU“,直观上很容易导致顾客误认,因而是近似商标。二是在文字商标前加上修饰语的,如”中和“、”新中和“、”老中和“,”家乐“、”万家乐“,很容易使顾客误以为是系列产品,因而也应判为近似商标。三是文字商标摆放倒置时,一般也应判为近似商标,由于汉言语语原本就有从右读到左的习气,并且这种习气仍旧存在。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顾客误认。如”工农“和”农工“、”娃哈哈“和”哈哈娃“、”春风“和”风东“,等等,都是近似商标。1989年,美国马斯公司向宁波市工商局反映,宁波市某食品厂将其运用在糖块上的注册商标”M&M“倒置为”W&WS“,并运用在糖块上。宁波市工商局以为”M&M“和”W&WS“是一组近似商标,因而断定宁波市某食品厂侵权。这就是由于文字商标摆放倒置成为近似商标因而构成冒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 3.对图形商标是否近似,除了坚持上述的一般顾客施以一般重视的准则、比照首要部分的准则和异时异地阻隔调查的准则外,一般应从图的外形、图的选材规模、图的主体部分,等多种要素,并结合文字进行归纳剖析。如一起运用在胶卷上的两个商标“「”和“「”,仅仅是将在右边的两个三角形与左面的部分分隔,在直观上很容易导致顾客误认,因而应制定为近似商标。 总归,近似商标的断定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决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一个要害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