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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是否属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2:02
【案情】
    1987年,原告刘华英、刘莲英、刘冬英三人的父亲刘子森与其妻子离婚,当年刘子森在永丰县恩江镇早已置办的约四分土地上缔造了一栋平房及一栋三间二层砖木高楼,合计257.64平方米建筑面积,仅仅部分装饰没有竣工,刘子森则搬进该房住。1988年12月6日刘子森与被告罗桂英挂号再婚,婚后被告与其夫对该房子没有装饰的油漆等进行了装饰。被告再婚后,刘子森的晚年日子全赖被告照料。2002年8月22日刘子森逝世,未与继配生育子女。被告终身未生育子女,其日子来源是遗属补助及城镇居民低保金,日子比较困难。2008年8月,原、被告因处理房产发作胶葛,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享有该房子及其土地3/8比例承继权,被告以该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且原告对被承继人生前晚年未尽奉养责任及被告日子困难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合】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悉数支撑,关键在于该房子是否属被承继人生前个人产业或绝大部分为其个人产业?对此法院有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与被承继人生前成婚15年,房子早在1987年根本建成,而婚姻法于2001年4月修正,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依据以往夫妻一起运用8年以上一方不动产后,该产业转为夫妻一起产业的判例,应确定该房子为被告夫妻一起产业,为照料被告对被承继人生前尽了搀扶责任及被告往后日子困难,应适当多分得遗产的规则,原告承继比例不该到达3/8。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承继人生前于1987年购地建房在前,与被告成婚在后,依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则(该法收效时刻在1981年1月1日),房产绝大部分为被承继人生前的婚前个人产业,其身后即属遗产,即便依法照料被告多分得遗产,原告的承继比例决不低于3/8。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笔者以为,原告为被承继人女儿,被告为被承继人爱人,原、被告依法为遗产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享有优先承继的权力;被承继人生前于1987年将天保村的167号房子主体结构及部分装饰建好后,于1988年12月份与被告挂号成婚,婚后对该房子进行了部分装饰,依据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的一方的产业”规则,该房子绝大部分为被承继人生前个人产业,少部分为其夫妻一起产业。夫妻一起产业依法均匀切割后,被承继人的遗产由其生前个人产业及夫妻一起产业平分后之和组成,该房子的绝大部分属遗产,在按均匀切割遗产的一般准则前提下,三原告的承继比例是被告的三倍,现原告要求同享有3/8承继比例,5/8由被告享有,被告多得的承继遗产比例是对被告在被承继人生前尽了首要抚养责任及往后日子困难理应多分的补偿、照料,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撑;被告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现实及法律依据,该建议不予采信。庞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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