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破产清算组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1:37清算是一种法令程序,社团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民事再审恳求书 再审恳求人(原告、上诉人)党民意,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XX号501单元。电话:13124014047。 再审被恳求人一(被告、被上诉人)福建华裔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245号罗马假期花园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陈闽厦,总经理, 再审被恳求人二(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三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楼8层。负责人林国山。 恳求事由:恳求人因劳作争议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8日作出的(2008)榕民终字第2471号维持原判的判定,特恳求贵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6项的规则再审。 恳求事项: 一、恳求撤消一、二审判定。 二、判令两被恳求人应按照福建省国资委(2007)63号文件的要求给予妥善安排作业,不得免除劳作联系(guanxi)。 现实和理由: 恳求人是被三联公司下岗的固定工,公司每月发给470元生活费,直至本年10月份本案终审停止。2003年,恳求人被公司领导介绍到海山大酒店作业。2005年,华裔公司受省国资委之托经营办理海山大酒店和三联公司。在海山大酒店封闭前的保管期间,华裔公司每月发给约1000元薪酬,恳求人与其发生现实劳作联系(guanxi),海山大酒店封闭后,华裔公司还持续发给600元薪酬性生活费至本年10月份停止。2007年,省国资委决议封闭三联公司,发63号文件给华裔公司,要求其妥善做好员工的安顿作业。这便是恳求人以为与华裔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和安顿与被安顿联系及其之所以成为被告的的状况。 一审确定恳求人是海山大酒店的员工,以为恳求人诉本案两被恳求人主体不适格,遂引证《劳作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法。"的,驳回诉讼恳求;二审以为恳求人应是三联公司员工不是华裔公司的员工,仍是引证《劳作法》第2条,维持原判。恳求人以为二审确定依据不足,一法两用是适法过错。 一、二审查明:华裔公司依据保管计划每月发给上诉人600元;又确定:在保管期间,华裔公司依据保管计划实行自己的职责,因而不能以为保管单位华裔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恳求人以为,依据福建省国资委于2008年9月《关于张树平同志信息揭露恳求的答复》【闽国资信息揭露(2008)1号】的答复件(新依据1),证明华裔公司从来没有上报过什么保管计划,省国资委也没有同意过该保管计划。二审以捕风捉影的"保管计划"作为两边没有法令联系的首要定案依据是过错的。 二、依据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三联经济发展公司托付福建华裔实业集团公司办理的决议》闽国资政(2005)4号文件(依据1),三联公司将经营权托付给华裔公司经营办理,可视为权利职责的搬运。华裔公司也答辩称:我方仅仅代管国有资产。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第82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国家颁发它经营办理的产业依法享有经营权"的规则,依法推定其实践占有三联公司及产业相关企业海山大酒店的物权获得经营权(用益物权)及隶属用工权。华裔公司在海山大酒店封闭后还发给600元薪酬性收入(依据2),足以证明两边存在用工办理和被办理的联系,是适格的被告。 三、依据2007年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三联经济发展公司员工安顿作业的函》【闽国资分配(2007)63号】文件(依据3),华裔公司接受了国资委要求其"妥善安顿好三联公司员工"的使命,因三联公司无法独立承当安顿作业的职责,所以,恳求人与华裔公司发生新的安顿与被安顿的联系,恳求人诉求其安排作业并无不当,其是合格的被告。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0条"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闭幕或撤消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人、或依法建立的清算安排作为诉讼主体。"的定见,《定见》中的主体不一定都与当事人存在劳作联系,但都是因劳作联系引起的利害联系成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