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8:45
离婚案子中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怎么提起精力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矩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力义务,书面奉告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别以下不同状况:
(一)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矩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二)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矩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指的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子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当然也不会在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恳求),可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或许被人民法院根据感情破裂判定准予离婚,这时候,法令赋予其另行申述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力,不然,就掠夺了被告的合理诉权,关于无过错方被告就不公平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项,主要是基诉讼于程序考虑。二审期间提出诉求,会违反“二审终审”规矩。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矩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力义务,书面奉告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别以下不同状况:
(一)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矩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二)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矩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矩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指的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子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当然也不会在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恳求),可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或许被人民法院根据感情破裂判定准予离婚,这时候,法令赋予其另行申述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力,不然,就掠夺了被告的合理诉权,关于无过错方被告就不公平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项,主要是基诉讼于程序考虑。二审期间提出诉求,会违反“二审终审”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