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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4:35
稳妥代位权胶葛案二审胜诉
2006年04月06日
       

 
   2002年1月22日,余某与工行某支行签定《轿车消费告贷告贷合同》,爱建运送公司为余某的该笔债款供给连带确保职责,一起余某与工行某支行签定《个人轿车消费告贷确保合同》。2002年3月5日,工行某支即将发放给余某的信告贷147000元转至南昌某轿车贸易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2日,余某将其告贷所购的车辆(法定车主为爱建公司)转让给万某,同年4月3日,万某又将该车转让给熊某。2002年2月2日,爱建运送公司与熊某签定租借协议,租借期限为18个月,自2002年3月20日起至2003年7月20日止,总租金为156021元。2003年7月31日,因为熊某未及时归还告贷,赣A17427东风车已被爱建运送公司、中保某支公司和工行某支行一起扣押,并以58000元的价格处理。该款已被工行某支行回收还贷。
   2005年11月,原审法院以中保某支公司已代余某清偿了向工行某支行所借的告贷。一起,工行某支行又将其对余某享有的债转让给了中保某支公司,中保某支公司即获得代位求偿权。故判定一:限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原审被告爱建运送公司归还原审原告中保某支公司代余某归还工行某支行的告贷本息51391.64元;二、原审被告余某对原审被告爱建公司归还的金钱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本案的受理费2152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被告爱建运送公司承当,伴随上述金钱同时结付。
   上诉人爱建运送公司对原审判定不服,提出上诉,以为原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理由之一,上诉人爱建运送公司与工行某支行签定的个人轿车消费告贷确保合同的主体仅仅上诉人与工行某支行,榜首被上诉人中保某支公司在此确保合同中无任何法令关系,且上诉人在第二被上诉人余某与榜首被上诉人签定的轿车消费确保稳妥保单中,并未供给确保担保;理由之二,工行某支即将债务转让给榜首被上诉人时并没有告诉(包含书面告诉)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故该债务转让对上诉人不发生法令效力,榜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不成立的;理由之三,原审法院在判定承当职责的次序上,不能将上诉人排在前面,即先承当职责,应将主债款人余某排在承当职责次序的前面,只要在余某不归还或不能归还告贷的情况下,上诉人即担保人再承当归还告贷的职责。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卢腊根律师承受指使担任上诉人爱建运送公司的二审署理人后,认真地查阅结案卷资料和相关的法令、法规的规则,竭力地压服法官,并供给了具体的、极有压服力的署理定见。               
   2006年3月,二审法院在查明全案现实的情况下,以为余某欠工行某支行的告贷本息51391.64元,已由榜首被上诉人中保某支公司代为归还,工行某支行的该笔债务已悉数得到了完成,故工行某支行与中保某支公司不存在所谓的转让“债务”。中保某支公司对余某建议稳妥代位求偿权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而爱建运送公司仅仅为余某在工行某支行的告贷供给确保担保,并没有为中保某支公司支公司供给确保担保,中保某支公司向爱建运送公司建议该笔债务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随吊销原审判定的主文第二项判定,改变原判定的主文榜首项为限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余某归还中保某支公司61391.64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4304元,由余某承当2152元、中保某支公司承当2152元,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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