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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9:47

以为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侵略,能够提起行政申述。
注: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详细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分决议、拘留决议等等)。笼统行政行为是指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则、法则等。
一、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则上的利害关系); 要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根据;申述要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送书面申述状。
二、有必要留意:
(一)不能对笼统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述。
(二)留意复议前置的状况。对某些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法则规则有必要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恳求,不服复议决议的,才干向人民法院申述。对有些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详细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则。
(三)留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则了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的时效方面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2、 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则还有规则的在外。
(四)留意被告主体的问题,一般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详细行政行为经复议复议机关保持了原决议,应以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则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六)调停行为以及法则规则的裁定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
四、统辖
(一)级别统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二)地域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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