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楼降价未办过户可以解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3:54房子生意两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后,楼市呈现下滑趋势,买方未付齐首期款违约,却以卖方逾期未处理过户手续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广州市增城区法院16日通报称,该院已审结此案,判定驳回买方要求免除生意联系、卖方返还双倍定金等一切诉求。
工作要追溯到2014年5月2日,当天,卖方阿瑶与买方阿美托付的代表阿莉(三人均为化名)、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子生意合同》,其间,合同约好“生意两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50万元,买卖过户手续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结。买方于签定本合同当天付2万元作为定金。首期楼价款(含定金)合计5万元应于产权明晰后付清”。
签定合同当天,阿莉向阿瑶付出定金2万元。后来,两边逾期未处理房子过户手续。2014年9月20日,两边签定《补充协议》,约好两边必须在2014年9月22日处理过户手续。
可在2014年9月22日,两边来到房管局,却没有依约处理房子过户手续。这以后,阿美申述到法院,恳求判令免除2014年5月2日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中阿美与阿瑶的房子生意联系,并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补偿中介费、律师费,合计5.1万元。
庭审中,关于逾期未处理房子过户手续,阿美称,阿瑶忧虑银行无法为阿美放出45万元购房借款,要求阿美确保能足额付出45万元房款余款,不然回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付出首期款余款3万元,无法定心将涉案房子过户,且因楼市降价阿美想将定金拿回,故未合作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以为,阿莉与阿瑶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是各方实在的意思表明,并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实行。关于未处理房子过户手续,阿美称是阿瑶回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但对此未能供给根据证明;而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付出首期款余款3万元,故未合作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阿美未能举证证明是阿瑶回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应承当相应举证不能的职责。
法院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阿美未实行付出首期款余款的先实行义务,故阿瑶未帮忙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阿美以阿瑶违约为由而提出免除《房子生意合同》的房子生意联系,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补偿中介费、律师费的诉讼恳求,均理据缺乏,法院都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