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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2:38
【再稳妥合同】再稳妥合同合同的特色
再稳妥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认两边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与原稳妥合同比较,其区别为:1、合同的主体不同:原稳妥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稳妥人;再稳妥合同的主体则都是稳妥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稳妥合同的标的或是产业,或是
人身;再稳妥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危险职责。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稳妥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而再稳妥合同因发生于稳妥人之间,其直接意图是要对原稳妥人的承保职责进行分摊,因此,再稳妥合同的性质是职责分摊性。
再稳妥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稳妥合同作为根底。具有普遍意义的稳妥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稳妥合同。再稳妥合同能够依据不同的根底分类:
按再稳妥的办法分为份额再稳妥合同和非份额再稳妥合同。前者以稳妥金额为根底;后者以赔款金额为根底。这两大办法的区分,是依据不同时期的客观需求,习惯不同要求而发生的。每一类型中又可分为不同的几种办法。
按不同的分保组织能够分为暂时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预定分保合同。暂时分保合同是依据事务需求暂时挑选分保接受人,经洽谈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一种分保办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办法确认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守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事务进行约好的一种分保办法。预定分保合同是介于合同分保和暂时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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