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8:57
商业隐秘,一般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商业隐秘是国际上通行的法令术语,有的国家将之称为工商隐秘,关贸总协定《常识产权协议》则将其称为未揭露信息。
商业隐秘包含运营隐秘与技能隐秘两方面的内容。运营隐秘,即未揭露的运营信息,是指与出产运营出售活动有关的运营办法、办理办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常识。技能隐秘,即未揭露的技能信息,是指与产品出产和制作有关的技能窍门、出产计划、工艺流程、规划图纸、化学配方、技能情报等专有常识。
商业隐秘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产业。在商业隐秘的国际维护范畴,现在最主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令维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就率先将商业隐秘视为常识产权,国际常识产权安排在其建立条约中亦暗示商业隐秘能够包含在常识产权之内;至20世纪90年代,《常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则了“未揭露信息”问题,清晰其归于常识产权的规模。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隐秘视为常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维护商业隐秘权力法草案》与美国1978年《一致商业隐秘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时间根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维护商业隐秘,现在也在必定程度上供认商业隐秘的产权性质。例如,日本新商业隐秘维护准则,即按照民法物权救助办法,给予商业隐秘的合法操控人以扫除波折的请求权。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彻底承受产权理论,但已供认商业隐秘包含有产业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的法令维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隐秘的产业特点,并规则侵权人负有补偿职责。这说明,商业隐秘权是一种产业权,即商业隐秘的合法操控人采纳保密办法,依法对其运营信息和技能信息的专有运用权。与有形产业权不同,商业隐秘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不占有必定的空间,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而其权力是一种无形产业权。就权力内容而言,商业隐秘的权力人与有形产业所有权人相同,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即有权对商业隐秘进行操控与办理,避免别人采纳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运用商业隐秘;有权依法运用自己的商业隐秘,并不受别人的干与;有权经过自己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致转让所有权,然后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置自己的商业隐秘,包含抛弃占有、无偿开通赠与或转让等。
侵略商业隐秘,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力人(商业隐秘的合法操控人)的答应,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隐秘并加以运用的行为,这儿行为人包含:负有约好的保密责任的合同当事人;施行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略本单位商业隐秘的行为人。所谓非法手段则包含: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力人那里盗取商业隐秘并加以揭露或运用;直接侵权,即经过第三人盗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并加以揭露或运用。
商业隐秘包含运营隐秘与技能隐秘两方面的内容。运营隐秘,即未揭露的运营信息,是指与出产运营出售活动有关的运营办法、办理办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常识。技能隐秘,即未揭露的技能信息,是指与产品出产和制作有关的技能窍门、出产计划、工艺流程、规划图纸、化学配方、技能情报等专有常识。
商业隐秘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产业。在商业隐秘的国际维护范畴,现在最主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令维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就率先将商业隐秘视为常识产权,国际常识产权安排在其建立条约中亦暗示商业隐秘能够包含在常识产权之内;至20世纪90年代,《常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则了“未揭露信息”问题,清晰其归于常识产权的规模。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隐秘视为常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维护商业隐秘权力法草案》与美国1978年《一致商业隐秘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时间根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维护商业隐秘,现在也在必定程度上供认商业隐秘的产权性质。例如,日本新商业隐秘维护准则,即按照民法物权救助办法,给予商业隐秘的合法操控人以扫除波折的请求权。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彻底承受产权理论,但已供认商业隐秘包含有产业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的法令维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隐秘的产业特点,并规则侵权人负有补偿职责。这说明,商业隐秘权是一种产业权,即商业隐秘的合法操控人采纳保密办法,依法对其运营信息和技能信息的专有运用权。与有形产业权不同,商业隐秘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不占有必定的空间,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而其权力是一种无形产业权。就权力内容而言,商业隐秘的权力人与有形产业所有权人相同,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即有权对商业隐秘进行操控与办理,避免别人采纳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运用商业隐秘;有权依法运用自己的商业隐秘,并不受别人的干与;有权经过自己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致转让所有权,然后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置自己的商业隐秘,包含抛弃占有、无偿开通赠与或转让等。
侵略商业隐秘,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力人(商业隐秘的合法操控人)的答应,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隐秘并加以运用的行为,这儿行为人包含:负有约好的保密责任的合同当事人;施行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略本单位商业隐秘的行为人。所谓非法手段则包含: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力人那里盗取商业隐秘并加以揭露或运用;直接侵权,即经过第三人盗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并加以揭露或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