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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中责任人拒不预付高额医疗费,受害人家属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2:59

交通事故中经常会有受害人的家族泣诉,短期之内就必须付出高额的医疗费,但是普通家庭面临高额的缴费单毫无办法。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由于种种原因拒不付出医疗费的状况不光不少见,反而在实际日子中经常出现。不管在什么景象下,生命都是最名贵的,都应该得到满足的尊重。除了洽谈处理的办法,咱们的法律准则也对这类景象进行了规则,能够从中寻觅有利于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
先于实行,便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先予实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结局判定之前,为处理权利人日子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实行必定数额的金钱或许资产等办法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则,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实行
(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状况紧急需求先予实行的。
第98条规则,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实行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生产经营的;
(二)被请求人有实行才能。人民法院能够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请求人败诉的,应当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实行遭受的产业丢失。第99条规则,当事人对产业保全或许先予实行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06条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先予实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子后终审判定作出前采纳。先予实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规模,并以当事人的日子、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但是在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实行后,通过审理,判定请求人败诉的,请求人应当返还因先予实行所获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实行。被请求人因先予实行遭受丢失的,还应补偿被请求人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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