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9:41外观规划在西方国家多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规划,或许简称为工业规划。在现代社会,工业产品仅有实用性是不行的,还要赋有美感。外观规划现已成为产品全体质量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进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人物。因而,外观规划常常性地成为了"搭便车"等仿冒侵权的目标。
作为创造性智力作用,外观规划专利是知识产权维护的客体之一,WTO三大支柱之一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明确规则协议包含的知识产权包含工业品外观规划。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维护工业品外观规划。因为其具有工业和艺术的两层特点,对其维护方法的挑选主要是归入版权法或专利法的维护规模,或版权法与专利法两层维护。
有的国家则制定专门的外观规划法,我国将外观规划归入了专利法的维护规模。自我国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法》以来,外观规划的法律规则一直是一个单薄的环节。2001年7月1日一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中有关外观规划的法条依旧很少。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依据的缺少以及理论研究的单薄,现已无法应对越来越严峻的外观规划专利侵权行为。
一、 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维护规模的法律规则及其问题
有关外观规划的法律规则主要有:《专利法》第2条规则,"本法所称的创造创造是指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规划。"标明我国将外观规划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给予维护。《施行细则》第2条规则,外观规划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画或许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结合所作出的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运用的新规划。
《专利法》第11条规则,"外观规划专利权被颁发后,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意图制作、出售、进口其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第31条规则,"一件外观规划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运用的一项外观规划。"第56条规则,"外观规划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表明在图片或许照片中的该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为准。"依据以上规则,外观规划须以适合于工业上制作的产品为依托,形状、图画和颜色等为其构成要素,以寻求视觉的美感作用为意图。
外观规划的维护规模由"产品"和"外观规划"两个要素决议:一件外观规划专利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运用的一项外观规划。照此了解,外观规划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第三人在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同一类其他产品上运用其外观规划,无权制止第三人受维护的产品规模以外的产品上运用该外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