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5: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确保城市建造顺利进行,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规模内,按照基本建造程序获得同意,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造,而必需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含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处理人,下同)和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子拆迁应当遵从妥善安顿、相应补偿和先安顿后撤除的准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则,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造需求,如期搬家。
第五条 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子拆迁作业,其主要责任是:
(一)履行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的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阅城市房子拆迁请求,核发《城市房子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子拆迁布告;
(三)担任对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资历查看,核发《城市房子拆迁资历证书》和拆迁作业人员证件;
(四)担任对城市房子拆迁活动的监督查看;
(五)对城市房子拆迁的补偿、安顿争议进行调停和裁定;
(六)对违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分;
(七)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决议,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造工程的拆迁安顿作业。
第六条 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大街(镇)、居委会(村),应当活跃合作,一起做好作业,确保本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七条 土地处理部门核发《建造用地许可证》,确认拆迁规模后,应告诉拆迁规模内的被拆迁人中止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开等工程,并告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第八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土地处理部门的告诉后,应做好下列作业:
(一)告诉有关部门暂停处理拆迁规模内房子的生意、交流、析产、切割、赠与、典当、典当、借用、租借、分配等;
(二)告诉公安部门暂停处理拆迁规模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告诉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规模内营业执照。
第九条 在拆迁规模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准予处理常住户口迁入和申报出世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