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退税是不可以加算利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2:23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自结算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五条规则,下列四种类型的交还多交税款不能加算利息:
1.出口退税不加算利息。现在出口退税有两种状况:(1)依据国务院国发[1994]8号《关于出产自营企业出口或托付署理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税方法的告诉》规则,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无论是自产或购进货品出口,以及没有出口运营权托付外贸部分署理出口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能够依法从海关得到退税,因为这种退税彻底归于奖赏性质的,因而就不能再加算利息了。(2)为了避免出产环节未交税,出口环节退税给国家形成丢失,因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规则,凡为出口企业出产出口货品的企业,货品出厂时有必要先按法定税率的40%,即6.8%的征收率填开“增值税(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先行交交税款,然后按企业实践税收担负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因为这种交还多交税款,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拟定的征管方法履行的,补交税款也不加收滞纳金,退税也就天然不该加算存款利息了。
2.预交税款交还不加算利息。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对收益所得交税,选用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预缴时是按当期完成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为此类税金在征收时计税依据精确,汇算清缴时补税不加算滞纳金,因而交还多交税款也不该加算存款利息了。
3.先征撤退税款不加算利息。这类退税是国家对某些部分、职业或特定货品先依据税法规则征收期应交税额,后依据交税人运营该交税项目的盈亏状况决议是否退税。如已交税额大于亏损额的,亏多少退多少,亏损额大于已交税额的,只能交还悉数已交税款。因为这是一种额外优惠退税,因而就不存在加算利息了。
4.因交税人自己的职责,形成多交税款,交还时不加算利息。因为交税人在交税申报时核算错误,如多计销项或提早核算销项税金,少计进项或推延核算进项税,以及少列或不列税前扣除项目等过失而导致多交税款,这个职责在交税人本身,并非税务机关侵权,一起对照新《税收征管法》第52条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职责导致交税人未缴或少交税款的,在补交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则,交还多交税款也不该加算利息,以示两者职责与权益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