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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共同犯罪该怎样进行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2:41
掠夺违法中大多为一起违法,团伙违法,对一起掠夺违法的律师辩解,其所要面临的案子的杂乱程度、难度以及所要面临的应战要远远高于一个人违法,对辩解律师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能差异出主从犯的一起掠夺违法,人民法院对从犯一般不会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因而,进行被告人是从犯的辩解是此类案子辩解的首要要点。
我国刑法清晰规定,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弛刑或许革除处分。法令用语上运用的是“应当”而不是“能够”,所以,关于一起掠夺致人逝世的,尽管违法成果很严峻,但关于从犯,法院一般不会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即便是一起掠夺致多人死伤的案子,对从犯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因而,关于被告人是否是从犯成为此类违法辩解中的要点及重中之中,假如被告人是从犯的辩解定见建立,得到法院的采用那被告人一般就能够革除死刑了。
可是实践中,被告是主犯仍是从犯常常成为控辩两边法庭辨认的焦点问题以及成为被告人上诉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首要观念,主从犯的确认在实践中具有更大的杂乱性及难度。主从犯的根本确认准则是:以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作用为判别规范。比方,在一起违法进程中遵从其他人指挥,参加掠夺但没有直接致人伤亡,过后分赃较少的,一般能够提出构成从犯的辩解定见;可是,关于活跃施行掠夺和致人死伤行为的被告人,即便不是起意者和指挥者,也有或许终究被被定为主犯。特别值得辩解律师留意的是,在实践中有的掠夺案子由于致多人伤亡,尽管首要是由其间一人或许数人形成的,但法院由于受害人多,人民法院或许就过错地把本应确以为从犯的被告人确以为主犯,然后判处其死刑当即履行。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应当首要看其罪责的巨细,而不是仅看一起违法形成的成果。成果再严峻,对从犯也不能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可是在实践中,关于一起掠夺违法形成多人逝世严峻成果的恶性案子,人民法院有时会将本便是从犯的被告人确以为主犯而过错适用死刑,律师应加强这方面的辩解技术。
二、对一起掠夺违法有多名主犯的,辩解律师要尽或许提出差异各被被告人罪责巨细的辩解定见,促进人民法院精确适用死刑,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仅由于是主犯都悉数适用死刑,而要进一步差异主犯中各被告人罪责的巨细,只对其间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三.一起掠夺致1人逝世的一起掠夺案子,人民法院准则上一般只会判处1名被告人死刑,因而,辩解律师要尽或许地提出自己的当事人在一起违法的主犯中作用相对较轻的辩解定见,为当事人寻求活路。
在实践中有不少一起掠夺案子中,被告人一起预谋,分工合作,一起施行掠夺和杀人行为,均分赃物,位置、作用根本一起,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将其都确以为主犯。关于这种案子,假如仅致一人逝世的案子,准则上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一起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人民法院会进一步细心差异、归纳断定各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作用,尽或许步差异各被被告人罪责的巨细,只会对其间位置、作用最杰出、罪责最严峻者判处死刑,而对其他被告人适用死缓,这是深化遵循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进一步完成罪刑均衡准则的要求。
提示辩解律师要特别留意的是:有的地办法院以为,已然都是主犯,位置和作用根本相同,技术上很难再进一步差异罪责巨细。一起为了寻求严峻打出刑事违法的社会作用,会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略地将以上状况一概不妥地都判处死刑。
四、怎么进一步差异一起掠夺违法中各主违法责的巨细
1,从掠夺犯意的差异罪责巨细:
在一般状况下,在违法预谋阶段提起犯意的被告人一般也会活跃施行违法,并对一起违法行为有必定的控制力,罪责相对杰出。因而,关于提出犯意后又活跃预备违法东西,直接参加施行掠夺和杀人行为的被告人,即便其在违法的施行阶段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略小,也能够确认其罪责相对较大,而其他被告人罪责相对较小。
事例1,被告人曹某等三人受被告人张某邀约一起施行掠夺,张某提议掠夺卖淫女李某,张某并预备作案东西匕首一把,后几被告人一起进入李某租住的房屋后,共劫得资产价值3万余元,在掠夺进程中致李某逝世,在详细施行掠夺的进程曹某的作用比张某相对较大,广东某中级人法院一审将曹某、张某都作为主犯而都判处死刑,本律师受曹某托付作为其二审辩解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本案张某提出犯意并活跃预备作案东西,其作用比曹某相对较大,在致被害人李某一人逝世的状况下,不就一起判处二名被告人死刑,对曹某不该适用死刑”的辩解定见被告二审法院采用,二审改判曹某为死刑延期二年履行。
可是,一起也要特别留意的是,也并不是提出掠夺犯意者就必定是罪责最大的。假如被告人提出掠夺犯意后,其他被告人一拍即合,活跃参加预谋和施行掠夺行为,而提出犯意者在详细违法的施行阶段确作用并不杰出的,则不该确认起意者罪责最大。特别关于在提出掠夺违法预谋时,提出犯意者者清晰表明只劫财不能杀人的,而在违法的施行阶段其他被告人为阻止被害人抵挡或许杀人灭口而成心杀人的,则其他被告人的罪责大于起意者。就不能确认提出犯意者罪责最大。
2,从掠夺的详细违法施行行为看罪责的巨细
违法的详细施行阶段是违法的中心阶段,也是差异罪责巨细的重要阶段。一般准则是,施行掠夺和伤人行为越自动,罪责越大,而运用暴力手法有所控制者,罪责相对较小。
每一、有的案子中,各被告人均活跃着手杀人,但有有告人下手凶恶,接连捅刺多刀,有的仅捅刺一二刀,显着有控制,则捅刺刀数多的罪责较大。
第二、而在有的案子中,一被告人击打或许捅刺的是被害人的胸腹部等丧命部位,另一被告人捅刺的是腿部、臀部等非丧命部位,则捅刺要害部位的罪责较大。
第三、在有的案子中,被告人采用扼掐颈部办法杀人,一人着手掐,另一人按住被害人四肢,则直接扼掐者的罪责较大。
第四、有的案子中,两被告人一先一后用相同凶器伤及被害人的相同部位,损伤程度也根本适当的,则先施行损伤行为的罪责相对较大。
总归,作案手法林林总总,要害看谁的行为对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
3、从过后分脏差异罪责的巨细
掠夺违法是典型的谋财型违法,一起掠夺本质上是经过不合法的暴力手法劫取资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危险,依照“危险与利益相一起”的根本准则,在一起违法中承当的职责越重,一般在分赃时也就相应会获得更多的资产。由此,能够经过被告人的分赃状况来判别罪责的巨细。一般来说,掠夺后分赃越多的,阐明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越高、作用越大。在预谋和施行阶段位置适当的多名被告人,其间分赃较多者在一起违法中有相对较大的支配力,然后罪责也应相对较大。
例如,东北李某、王某掠夺案。被告人李某、王某共谋掠夺坐台小姐,二人一起购买作案东西、一起踩点,一起施行掠夺和杀人行为,罪责根本相同,一二审法院以二人均为主犯,罪过均特别严峻为由,判处二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本律师接纳托付作为王某中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本案中尽管二人都系主犯,但系李某首要着手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分得的赃物也比王某较多,王某的罪责比李某相对较小,在本案只形成一名被害人逝世的状况下,不该一起判处二名被告人死刑,可罪责相对较小的王某不该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终究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本律师的定见,以王某的死刑判定不予核准。
4、从其它方面差异罪责巨细
实践中一起掠夺的详细状况特别杂乱,有的案子从以上违法预谋、违法的详细施行、过后分赃等首要方面均无法判别罪责巨细的、罪责均适当的杂乱案子,我闪能够从被告人的身份特征、违法后的体现等其他方面进行判别。在一般状况下,退伍军人或保安与普通人一起违法的,退伍军人或保安的罪责较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起违法的,成年人罪责较大;男性和女人一起违法的,男性罪责较大;父子或许兄弟一起违法的,父亲或许兄长的罪责较大;有累犯、再犯情节或许违法前科的被告人,比过去一向品德杰出的偶犯、初犯的罪责更大。从违法之后的体现来看,作案后具有自首、建功、认罪悔罪、活跃补偿、获得被害人体谅的被告人,比不具备这些情节的被告人的罪责要小。
在详细的案子中,以上各个方面的情节是常常是一起存在多个的,辩解律师判别当事人罪责的巨细需求从不同视点一起下手,而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对被告人终究罪责的确认,均是归纳分析判别的成果。关于有些违法情节非常恶劣、违法成果极点严峻的案子,假如被告人在预谋、施行、分赃方面作用显着较大,即便其被告人在违法后有自首或许建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在有些法院也会以“功不抵过”,其法定从轻情节缺乏以对其从轻处分,而依然对具有这些自首、建功法定从轻的被告人也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或许。
辩解律师特别要留意的是,在有的一起违法案子中,当罪责相对较大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比方罪责较大的被告人违法时未成年或许系怀孕的妇女,作案后自首、建功等,而不能判处死刑,或许这些罪责较大的被告人在逃时,有些法院会为了寻求适用死刑、以平民愤或安慰被害人家族,常常会把共犯中罪责相对较轻又没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被告人“升格”而不妥判处死刑。面临这种状况,假如辩解律师“得理不饶人”,仅仅是机械地依法辩解,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获得成功辩解的作用。关于这种状况,辩解律师要做好被告人家族的作业,压服被告人家族,争夺法院尽力做好对被害人家族的民事补偿的调停作业,争获得到被害人家族的体谅,就显得尤为杰出和重要,只要获得了被害人家族的体谅,才更有或许终究不判处死刑。
例如,湖北罗某掠夺案。
被告人王某提出掠夺租借车,并确认要将司机杀死,被告人罗某、李某(在逃)表明同意。后3人骗乘被害人杨某的租借车外出到市郊,途中王某叫杨某泊车,罗某从前面将车熄火拨掉车钥匙,从前面按住杨某让其不能抵挡,李某从后排座位用背包带将杨某勒死。本案中王某、李某作用比罗某均相对较大,但王某违法时未满18周岁,刚好差10多天,依法不能判处死刑,而李某又在逃。被害人家族又回绝要补偿,激烈要求判处被告人王某、罗某死刑,终究,一、二审法院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及归纳考虑,将罗某不妥地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本律师作为罗某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解律师,屡次与最高法院法官交流,提出地罗某不该适用死刑的辩解定见,并劝说罗某家人筹到将近20万元的补偿款交到法院,经过法院屡次耐性做被害人家族的作业,宣讲我国的死刑方针,罗某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
五、一起掠夺中只要1人逝世的,一般只能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判处2人死刑要特别稳重
关于一起掠夺违法中只形成1名被害人逝世的,一般只能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可是法院常常会以“”杀人手法特别残暴,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害人、当地大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很激烈的,”等为理由而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面临这景象律师应当加强辩解,以到达对这种状况削减、约束的作用。因1人逝世而判处2名以上被告死刑的掠夺案子,法官在作出判定时必定要慎之又慎。
更在乃至,对致1一名被害人逝世的掠夺案子,有的法院乃至呈现判处3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状况,从刑法理论上这显着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根本准则和精力,从我国的刑事方针上也不符合稳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方针,也不符合民众的“一命抵一命”的朴素正义观念。这样乱用死用,其判定的社会作用与法令作用都不会好,应当严厉制止。
可是,关于假如一起掠夺致多人逝世的一起违法案子,而多名被告人之间罪责适当、难分巨细的,法院则会有很大的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或许。对这种状况终究应判处几人死刑,要点应仔细差异各被告人自身罪责的巨细,而不是机械简略寻求判处死刑的人数与被害人人数的相同。
六、关于未形成被害人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掠夺案子,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
关于一起掠夺违法,假如没有形成被害人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违法成果,即便掠夺数额巨大,一般状况下一般也不会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但假如掠夺行为具有其他严峻情节,且形成的成果很严峻的,如导致被害人因惊吓过度而精力失常,则对其间罪责最严峻者也会有判处死刑的或许。即便是屡次一起掠夺案子,假如被告人作案时违法手法有所控制,没有形成被害人逝世,而仅形成一名被害人重伤或许只要轻伤的,假如受重伤人数不多,一般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例如云南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屡次掠夺,致其间一人重伤,系主犯,但张某某在掠夺时持具有杀伤力的仿真克己手枪却未运用,对暴力行为有必定控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终究法院判处共死刑延期二年履行。
可是,关于屡次一起掠夺,形成了有被害人重伤,现已严峻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的案子,人民法院考虑到为了保护当地社会安稳,争夺裁判的杰出社会作用,对其间罪责最重者有或许会被判处死刑。
七、关于无法清晰查清直接致死被害者的案子,不该当适用死刑。
在详细的实践中,常常会呈现些案子由于依据问题,比方由于各一起违法人之间彼此推诿或许部分共犯在逃原因等,常常会导致直接致死被害人的职责人无法查清的状况。这种状况与不同于职责难以差异。职责难以差异指的是违法现实现已查清,仅仅从法令上进一步差异各被告人的罪责巨细有困难。而这儿所说的状况是是,全体违法现实现已清楚,确认是各被告人一起所为,但在直接致死被害人的这一要害环节上无法查清,无法详细查清直接致死被害人是谁。关于这种状况,法院不该容易判处死刑。
例如:山东段某掠夺案
被告人段甲和段乙系亲堂兄弟,二人一起预谋掠夺杀人,二人均活跃预备违法东西,段先持匕首朝被害人的丧命部位胸部猛刺一刀,几乎在一起段甲用射钉枪朝被害人头部射击一枪,钢钉直接射入被害人头部,随后段乙又接过段甲的枪朝被害人补射一枪。随后二个一起将被害人扔掉在一抛弃的水井中,当三个多月发现尸身后,经法医鉴定以为二种行为均有或许致被害人逝世,无法确认被害人逝世的直接原因。本律师就屡次向法院提出“本案中被害人逝世的直接原因无法查清、无法差异二被告人罪责巨细,不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辩解定见。
需求特别留意的是,即便是无法查清直接致死者,假如归纳全案状况能够确认罪责相对较大的,法院依然很有或许会判处罪责较大者死刑当即履行;
例如,有的案子即便无法查清直接致死的被告人,但能清晰系其间一人提起犯意,并在必定程度上起指挥作用的,能够确认此被告人为职责相对较大,对其可判处死刑。在3人以上一起违法案子中.如安排、策划、指挥者清晰,即便此人的违法施行行为相对较轻,而别的两被告人查不清系谁直接致死被害人的,法院依然很有或许对指挥者判处死刑。
但时,关于假如的确无法差异罪责巨细而一起又无法查清直接致死原因的,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八、同案犯在逃的掠夺案子的死刑辩解指引
关于多人一起掠夺案子,实践中常常会呈现有部分同案犯在逃或另案处理的状况,关于这种状况,给辩解律师提出更大的难度和应战。有的共犯在逃案子,将会导致导致难以确认被告人的罪责及主从犯位置,而有的共犯在逃案子违法现实依然很清楚、被告人的罪责却比较清楚。我要求辩解律师能正确差异不地的状况,提出正确的辩解思路,详细操作指引如下:
1.关于假如在案依据能清楚证明先到案的共犯的罪过系最为严峻的主犯的,即便有其他共犯在逃,也不会影响法院对先到案的共违法责的确认,法院会对其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因而,关于这种状况,律师辩解的要点是能进出合理的理由,让法院坚信其他同案共犯的在逃将直接导致不能确认在案的被告人是罪责最大的主犯。
2、假如其他先到案共犯现已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即便后到案被告人罪责与前者现已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违法责适当,法院一般也有不会再判处后到案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
如湖南被告人王某掠夺案。被告人王某、李某一起掠夺致一人逝世,两人罪过适当、很难辨明罪责巨细。但王某归案时李某已于二年前履行死刑。律师提出“关于仅形成一名被害人逝世的本案,在已履行一名被告人死刑的状况下,本着严厉控制及稳重适用死刑的方针,关于后到案的罪责适当的王某,就不该再判处王某其死刑”的辩解定见终究得到法院采用。
3.假如有同案共犯的在逃导致不能确认在案被告人系罪责最重者,即便在客观上在案被告人的确是罪责终究者,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仍会留有余地,一般不会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可是,关于有些共犯在逃的案子,有的地办法院考虑到在逃者归案遥遥无期,不知何时才干抓捕归案,法院往往会为了寻求严惩的作用以及出于保护当地社会治安以及安慰被害人家族等名利要素的考虑,不妥地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这要引起辩解律师的高度重视。
4、关于先到案的共犯因其时难以确认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作用而没有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对后到案共犯的量刑,在查明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作用后,法院一般会依照下面的准则处理:
榜首,假如后到案的共犯与先到案的共犯比较,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更重、作用更大,或许即便只与先到案的共犯位置、作用适当,且都到达了“罪过极点严峻”的程度,则法院都很或许会对后到案的共犯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此刻,在罪责相对的同案犯没有被判处死刑的状况下,关于后到案的罪责根本适当的被告人有很大的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或许性及危险。
第二,假如后到案的共案犯与先到案的共犯比较,其在一起违法中位置更轻、作用更小,则不能对后到案的共犯判处死刑。但有些地办法院也常常会考虑到由于先到案的罪过较大的共犯没有判处死刑,然后对后到犯的罪过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状况。
第三、而另一种不妥状况时,有些法院考虑到由于没有对先到案的应当判处死刑的共犯没有判处死刑,转而以现实不清或许原判确有过错为由,依职权对先到案的已服刑的共犯发动审判监督程序,与后到案的共犯同时审理,改判先到案的共犯死刑当即履行。
一起违法案子中共犯在逃的状况在实践中在所难免,对先到案共犯本着稳重适用适用死刑的准则而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是正确、稳当的做法。除极点离别特别的状况之外,法院应当保护已收效判定的威望,不该当容易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假如法院经过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意图便是为了判处一个被告人死刑,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原判的安稳性和威望性,也不符合慎用死刑的方针精力,取不到较好的社会作用和法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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