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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7:22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子是需求再次审理的,例如根据不清、在审理的进程中呈现违规等问题,为些国家相关部分出台了刑事再审案子开庭程序等规矩,那么刑事再审案子开庭审理程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1.刑事再审案子根据认证规范和认证规矩问题
刑事再审案子大多比较复杂,再审根据的认证是审理刑事再审案子的要害,尤其是新根据的承认更是再审改判的法定条件之一。《关于刑事再审案子开庭审理的详细规矩(试行)》第19条、第21条、第23条虽对刑事再审根据的质证、认证作出了规矩,但各地法院在详细认证时的程序和办法不尽相同。再加上我国现在没有根据法,亦未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一整套一致的认证规范,在庭审实践中,法官一般是根据某些学理解说或各自的办案经历来承认认证规范,掌握当庭质证质量的办法存在差异,同一根据同一案情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认证成果的现象十分遍及。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为稳重起见,往往会将再审新根据认证阶段放置到庭审之后的合议庭评议阶段,但这样认证的进程简单让人发作合理置疑,也有违揭露、公平的程序准则,不利于确保认证质量和进步认证功率。因而,笔者以为《关于刑事再审案子开庭审理的详细规矩(试行)》应根据再审新根据的特色,从根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根据对处理案子的实质性含义等方面,进一步一致、规范刑事再审案子新根据的认证规范和认证规矩。
2.对或许改判宣告无罪的服刑监犯可否适用取保候审问题
《关于刑事再审案子开庭审理程序的详细规矩(试行)》第11条规矩:“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或许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判定中止履行原判定后,能够取保候审。”刑事再审是对已收效的判定进行从头审理,这就意味着该条所说的“在押的原审被告人”一般状况下即正在服刑的监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规矩,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以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躲避侦办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只能适用于审前阶段和正在承受审判尚未被科罪的人。在此状况下,对正在服刑的或许改判宣告无罪的监犯如适用取保候审,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矩。那么,假如对正在服刑的或许改判宣告无罪的监犯不能适用取保候审,应适用何种办法?笔者以为,对正在服刑的或许改判宣告无罪的监犯宜适用假释。由于根据刑法规矩,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在履行了必定时刻的惩罚之后,假如仔细恪守监规,承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损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早开释的一种惩罚履行准则,适用于正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损害社会的监犯。这样也可到达康复或许被改判无罪的被告人人身自由而下降丢失的意图。
3.按第一审程序再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可否当庭开释问题
第一审程序再审后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是应该当庭开释仍是待判定收效后再开释,在实践中做法纷歧。笔者以为,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一个被宣告无罪的人持续掠夺人身自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而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准则,对按一审程序再审后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应当庭开释康复其人身自由。当然如控方有根据证明被告人的违法嫌疑不能彻底扫除,并当庭表明要上诉,为确保二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可对该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4.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刑事顺便民事案子中民事部分的申述,再审时对刑事部分应怎么处理?如当事人要求追加后呈现的一同加害人为顺便民事被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人民法院应怎么处理
对以上问题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笔者以为,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刑事顺便民事案子中民事部分的申述后,再审时对刑事部分能够不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作业座谈会关于当时审判监督作业若干问题的纪要>的告诉》第十条第二款:“由当事人请求再审发动再审程序的案子,再审案子的审理规模应承认在原审规模内,请求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如当事人要求追加后呈现的一同加害人为顺便民事被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奉告其如在追诉时效内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后呈现的一同加害人承当补偿职责。
5.原审承认的首要根据为第三方出具的评价陈述、判定书等,再审中如该评价陈述、判定书因评价人、判定人无评价、判定资质被承认无效,可否以首要根据不足为由将案子退回检察机关弥补根据
2006年度某县法院再审审理的一同滥伐林木案中,原审承认现实的评价陈述因其中一名评价人受过惩罚,归于《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第四条第二款规矩的无司法判定资质的人员,被确以为根据来历不合法,不能采信。在此状况下,再审是应根据现有根据作出无罪判定仍是应以首要根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机关弥补根据?刑诉法及《关于刑事再审案子开庭审理的详细规矩(试行)》没有相关规矩。笔者以为,评价陈述、判定书因评价人、判定人无评价、判定资质被承认无效后,应退回检察机关弥补根据,由于该类评价陈述的无效仅仅方式要件存在缺点,其实质内容可通过从头评价或判定来承认,然后可防止违法分子使用法令缝隙躲避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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