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确认应适用非诉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3:38
遗赠人与抚育人在遗赠抚育协议中约好,抚育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之责任,遗赠人在身后将其名下之房产赠予抚育人,后者在将遗赠人养老送终后,持遗赠抚育协议至房产处理部门要求处理过户挂号手续,房产处理部门对此景象一般“亮红灯”。上述协议,有的虽经律师事务所见证,或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大街、区动迁办的书面承认,但房产挂号机关依据内部规则,拒肯定遗赠抚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检查,以为未经公证即不符合处理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遗赠人与抚育人一般并未在遗赠人逝世前处理公证手续,而在遗赠人逝世之后,公证机关在对遗赠抚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承认的景象下,也不愿处理公证手续。有鉴于此,房产挂号机关一般主张当事人至法院恳求承认抚育遗赠协议的效能。
遗赠抚育协议的遗赠人多为孤老,没有子女,而抚育人一般为其近亲属,且已按协议尽到了对遗赠人养老送终的责任,为了使其占有的不动产取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抚育人一般会依照房产处理部门的要求向法院申述。此种情况下,如遗赠人虽无榜首顺位继承人,但尚有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为被告,作为诉讼案子受理。可是,如遗赠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是否能够作为诉讼案子受理?假如能够受理,怎么罗列被告?有的法官主张将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为被告,以构成诉讼之两造两边。可是,这是否会因法院的主张形成滥诉?由于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对法院传票十分恶感,以为其与抚育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而告诉出庭反而形成了其经济损失,故不愿意加入到诉讼中来。甚至于有这样的极点景象:遗赠人除了抚育人为其兄弟之后辈外,没有其他任何后辈子女。人民法院遇此景象将怎么处理?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子有必要有“法律上的争讼性”,也就是说,有必要存在有发生在两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争端,而上述景象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或许说并不存在对相关利益有争端的两方当事人,将此作为诉讼案子受理显着不符合立案条件。至此,当事人的维权途径受阻。
遗赠抚育协议效能的承认应适用非诉程序
我国《民诉法》将非诉程序列为特别程序,但规模十分清晰,仅包含: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失踪、宣告逝世案子、承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承认产业无主案子,并未清晰遗赠抚育协议也可适用非诉程序来承认效能。而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有需求,假如囿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则不能满意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形成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胶葛功用下降。因而,恰当扩展非诉程序的适用规模,是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必定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程序的非诉案子及相关特定案子之规模十分广泛,如:遗言文件的验证,对死者或许无行为能力人产业的处理,宣告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等。
如前所述,针对遗赠抚育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可将其归入特别程序予以受理,具体做法可参阅公示催告程序:首先由受遗赠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递送请求书,写明遗赠人、受遗赠人、遗赠抚育协议内容及请求的理由、现实,法院受理后,在必定期限内宣布布告,敦促好坏关系人申报权力,布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期间,如有好坏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力,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由申报人作为原告,请求人作为被告,经过开庭审理承认涉案房子之权力归属;如无好坏关系人申报权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请求人之请求,作出承认判定,承认遗赠抚育协议之效能,并进行布告,自判定布告之日起,抚育人可持判定书要求房产处理部门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如好坏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定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力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判定布告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作出判定的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受遗赠人返还产业或赔偿损失等。
遗赠抚育协议的遗赠人多为孤老,没有子女,而抚育人一般为其近亲属,且已按协议尽到了对遗赠人养老送终的责任,为了使其占有的不动产取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抚育人一般会依照房产处理部门的要求向法院申述。此种情况下,如遗赠人虽无榜首顺位继承人,但尚有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为被告,作为诉讼案子受理。可是,如遗赠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是否能够作为诉讼案子受理?假如能够受理,怎么罗列被告?有的法官主张将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为被告,以构成诉讼之两造两边。可是,这是否会因法院的主张形成滥诉?由于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对法院传票十分恶感,以为其与抚育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而告诉出庭反而形成了其经济损失,故不愿意加入到诉讼中来。甚至于有这样的极点景象:遗赠人除了抚育人为其兄弟之后辈外,没有其他任何后辈子女。人民法院遇此景象将怎么处理?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子有必要有“法律上的争讼性”,也就是说,有必要存在有发生在两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争端,而上述景象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或许说并不存在对相关利益有争端的两方当事人,将此作为诉讼案子受理显着不符合立案条件。至此,当事人的维权途径受阻。
遗赠抚育协议效能的承认应适用非诉程序
我国《民诉法》将非诉程序列为特别程序,但规模十分清晰,仅包含:选民资历案子、宣告失踪、宣告逝世案子、承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承认产业无主案子,并未清晰遗赠抚育协议也可适用非诉程序来承认效能。而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有需求,假如囿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则不能满意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形成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胶葛功用下降。因而,恰当扩展非诉程序的适用规模,是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必定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程序的非诉案子及相关特定案子之规模十分广泛,如:遗言文件的验证,对死者或许无行为能力人产业的处理,宣告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等。
如前所述,针对遗赠抚育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可将其归入特别程序予以受理,具体做法可参阅公示催告程序:首先由受遗赠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递送请求书,写明遗赠人、受遗赠人、遗赠抚育协议内容及请求的理由、现实,法院受理后,在必定期限内宣布布告,敦促好坏关系人申报权力,布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期间,如有好坏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力,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由申报人作为原告,请求人作为被告,经过开庭审理承认涉案房子之权力归属;如无好坏关系人申报权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请求人之请求,作出承认判定,承认遗赠抚育协议之效能,并进行布告,自判定布告之日起,抚育人可持判定书要求房产处理部门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如好坏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定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力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判定布告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作出判定的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受遗赠人返还产业或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