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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1:01

江西省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施行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施行办法》现已2003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应当恪守《法令》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进,维护文物古迹,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造的需求。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确保房子拆迁处理作业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处理作业。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六条 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法;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供给的拆迁补偿规范;
(四)估计所需拆迁补偿安顿资金;
(五)对拆迁规模内依法应予维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树木等采纳的维护措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请求事项进行检查;经检查,对契合条件的,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求施行拆迁的建造项目核发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契合城市具体规划,不契合具体规划或许该拆迁规模没有编制具体规划的,不得核发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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