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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3:54

2004年4月,海德公司出资50万元成立了汇众印染厂(系独立法人),由海德公司人事部司理张新出任厂长。为作业便当,5月海德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配给印染厂运用,该车产权归于海德公司,海德公司向稳妥公司办理了车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海德公司。12月,因印染厂欠东方修建公司工程款10万元,修建公司强即将别克轿车开走。张新惧怕被调离厂长方位,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轿车被他人偷走,后又向海德公司谎称。海德公司随即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公司合同支付了理赔款8万元。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张新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新以不合法获取稳妥金为意图,使用稳妥进行欺诈活动,向稳妥人骗得稳妥金,契合稳妥欺诈罪的特征。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欺诈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投保人、被稳妥人和受益人,张新不属上述三种人的任何一种,不契合稳妥欺诈罪的主体要件。但张新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新不构成犯罪,由于向稳妥公司索赔的是海德公司,张新并未参加,也没有施行欺诈行为。
笔者以为张新构稳妥欺诈罪,属直接首犯,理由如下:
稳妥欺诈罪是指投保人、被稳妥人和受益人以不合法获取稳妥金为意图,使用稳妥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行为。投保人是指按规则同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交给稳妥费的人;被稳妥人是指当稳妥事端发生后或稳妥期限届满时有权向稳妥人恳求补偿丢掉的人;受益人是指稳妥合同缔结时指定的有权获得稳妥金的人。本案中,别克轿车既不属张新一切,也不属印染厂一切,其产权归于海德公司,由海德公司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从形式上看,张新不契合稳妥欺诈罪的主体要件。但张新的行为属刑法上的直接首犯。所谓直接首犯是指行为人经过不负刑事职责的人施行的犯罪行为,视为行为人自己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当刑事职责。在本案中,张新明知别克轿车丢掉,稳妥公司向海德公司理赔,仍向公安机关和海德公司谎称轿车丢掉,其意图在于骗得稳妥金以革除自己的职责,片面上具有欺诈的成心,客观上使海德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了理赔。张新的行为是经过不知情的海德公司这一中介施行了欺诈。因海德公司不知情,不具有片面上的成心,不承当刑事职责,其施行的“稳妥欺诈”行为应由张新来承当。
 徐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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