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8:26
获益人是稳妥法上特有的权力主体。我国清晰将获益人规则于稳妥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置自己民事权力的立法精力。可是综观我国稳妥法,获益人准则及与之相关的获益权、指定权、改变权,确有漏隙之嫌。其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联接,也并不非常晓畅。在理论界及稳妥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首要放在稳妥人与投保人之联系上,这本毋庸置疑;可是,投保人、被稳妥人与获益人之间的联系也很重要。这三者的联系大多数反映的是婚姻家庭联系,维系社会安危,不行不察。本文试从获益人及其相关的权力视点来论说这一问题,并就触及到《稳妥法》立法之缺少及其对策打开剖析。一、关于获益人及触及获益人的相关权力(一) 获益人概念获益人是为稳妥法上的权力主体,它是稳妥合同的联系人,而非当事人。依《法学词典》 的界说,获益人是:“根据稳妥合同有权收取稳妥金的人”。台湾《稳妥法》 第五条“(界说<五>获益人)本法所称获益人,指被稳妥人或要保人约好享有补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稳妥人均为获益人”。依我国《稳妥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获益人是指人身稳妥合同中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稳妥人可以为获益人”。因而,获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词典》及台湾《稳妥法》取广义,除了人身稳妥外还包含财产稳妥中的获益人。许多发达国家也选用的广义。但我国稳妥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稳妥。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的《信托法》提到了“获益人”,不过这与稳妥法上的获益人有着底子差异,因而不在本文论说之列。获益人分类解析关于获益人的分类,我国《稳妥法》未明示。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获益人可作多种分类。1.法定获益人与非法定获益人(指定获益人)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认获益人方面,法令有无明文规则。例如,依我国《稳妥法》第六十三条,逝世稳妥中被稳妥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起也是法定获益人,当没有指定获益人时,享有获益权。此外,人身稳妥中的被稳妥人为法定获益人。这是因为被稳妥人生计,则被稳妥人对稳妥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力是因稳妥标的对被稳妥人的人身依附性决议的。但能够经过指定获益人而抛弃。指定获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认的获益人。包含投保人、被稳妥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均能够成为指定获益人。2.原始获益人、后继获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根据获益次序,可作如上分类。好像我国《继承法》,没有前一次序获益人,后一次序获益人才干取得获益权。3.为自然人的获益人与非自然人的获益人我国《稳妥法》对获益人的规模和资历未作约束。现实生活中以获益人为自然人居多。但获益人为单位的人身稳妥亟待标准。有这样一个事例,武汉工业大学数理系青年教师袁汝钧,在该校部属凯狮高科技公司做兼职工程师。凯狮公司先后于1996年5月和1997年5月向中国人寿稳妥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为其职工投保了长命还本稳妥,为每人交纳稳妥费700元(7份),人均最高保额为3.5万元(5000元/份)。1998年10月,该公司承接了一项水泥项目的技能试验。考虑到参与试验的技能人员与水泥机械触摸较多,人身危险较大,又出资为整体参试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每人交纳保费500元(10份),人均最高保额为20万元。作为参试人员之一的袁汝钧,此刻已取得23.5万元的人身危险保证。1999年3月30日,袁某随试验人员前往一冶水泥厂进行回转炉运转状况查看时,不小心头部触及转炉槽座卡板致死。环绕谁来收取这笔高达23.5万元稳妥金,在袁某的家人和所在单位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缺少稳妥认识,袁某单位买稳妥时仅仅征得被稳妥人赞同,并没有指定获益人。因而,根据我国《稳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该笔稳妥金应由袁某有继承权的家人收取。本案并无法令适用上的疑义,而引起人们广泛重视的是,假如单位指定自己为仅有的获益人,是否稳当,是否有用?就我国现行《稳妥法》而言,显然是有用的。而本案中稳妥公司辨称:购买稳妥是为了取得经济补偿和危险保证,不能因而取得额定收益。凯狮公司不能因别人的逝世而取得额定利益,所以该公司不能作为获益人收取稳妥金。上述抗辨理由实际上源自稳妥法上的“丢失补偿准则”,但稳妥公司曲解了我国《稳妥法》的立法本意。这一准则仅适用于财产稳妥,而不适用人身稳妥 .由本案引发的别的一个考虑是:单位作为获益人时,逝世稳妥的获益比例应否遭到必定的约束?笔者以为应当经过修正《稳妥法》对单位的获益比例作出必定的约束,并且添加维护被稳妥人及其家族权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