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2:57
对债款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学者间有不合。一种观念以为债款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款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第二种观念则以为债款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要一个,即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以为债款人代位诉讼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款人为被告,行使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
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指向的是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而非向自己实行;其代位权自身并不构成诉讼恳求的内容,法院对代位权的判别,只是是判别其是否对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享有诉讼施行权,在债款人胜诉时,仅在判定理由中阐明,判定主文中即诉讼标的部分只能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而非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
因而,债款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就传统的代位诉讼准则来说,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较为稳当,理由如下:
1、依照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为原告申述所建议的权力义务联络。债款人代位诉讼中债款人的建议咱们能够剖析如下: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债款,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且对债款人形成了危害,债款人要求法院供认其代位权;债款人享有代位权,债款人代位要求法院判定次债款人对债款人实行义务。因而,法院不只对债款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判别,并且也要对代位权的目标即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判别。
2、假如只是供认后一判别为诉讼标的的话,那么,在代位诉讼后,就不能以既判力阻挠债款人就同一现实再次提起代位诉讼,这明显不契合诉讼经济准则。
3、供认两个诉讼标的,能够直接将债款人归入诉讼中,即债款人为当然的当事人(被告之一),使其在诉讼中有进犯防护的时机(如就其是否怠于行使债款进行抗辩),然后受既判力束缚。将债款人直接归入代位诉讼,也有利于债款人在诉讼中一并向债款人提出行使代位权所开销的必要费用恳求
。4、供认两个诉讼标的,有助于理清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在诉讼中的联络。对前一个诉讼标的的争议,债款人和次债款人是盟友,能够一起对立债款人;对后一诉讼标的,假如前一标的债款人胜诉,债款人就担任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就后一标的进行争议,债款人对后一标的就不能再进行有关诉讼行为,除非对债款人有利。
最终,两个标的的含义还在于对债款人一切债款人的公正维护。假如,依照一标的说,在一债款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其他债款人不能再提起代位诉讼,假如其他债款人不能通过参与分配准则完成债款,对其十分晦气,不免使代位权因申述时刻先后而有好坏之分。
因而,笔者建议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虽然债款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但这两个标的是有牵连的,前一标的的审理是法院对后一标的进行审理的条件。两者的联络还体现法院应对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作出同一判别上。债款人是否对次债款人享有债款,在前一标的中只是是债款人享有代位权的理由之一,但又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法院对之应一起审理,同一判别。
上述剖析对传统的代位诉讼是适用的,但在最高法院作出新规矩的情况下,笔者以为这又有所不同:假如债款人的债款已为法院的确认判定所确认,诉讼标的根本适用上述剖析,但略有不同;若债款人的债款未经法院判定确认,那么,债款人代位诉讼除包含上述标的外,还应当包含债款人对债款人提起的另一诉,构成两个诉的兼并。咱们能够把《合同法解说》规矩的准则做如下拆分: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提起债款之诉,债款人代位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提起的诉讼,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恳求强制执行程序,债款人代位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恳求强制执行程序。《合同法解说》对上述准则的整合简化后,规矩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给付,这本质大将代位权最终变成了对次债款人的恳求权。
从上述剖析咱们可得知,我国代位诉讼准则是对几个程序的简化处理,是否稳当还有待于商讨。因而,在债款人在其债款未经法院确认判定确认以条件申述讼的,代位诉讼的标的有三个;假如其债款已确认,那么诉讼标的有两个。这么知道也有助于诉讼费用的收缴,避免债款人躲避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下面在再讨论几个具体问题。
(一)、债款人的诉讼恳求
有人以为债款人可恳求次债款人对自己直接实行,这愈加契合诉讼经济准则和保全债款的意图,不然,债款人辛辛苦苦一场得来的产业依然为债款人的产业,成为债款人对其一切债款人的的债款一起产业担保,这是十分不公正的。因而建议代位诉讼能够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自己实行义务。另一种定见则以为,法令设置代位诉讼准则的意图在于保全债款人的债款,而非实践完成其对债款人的债款,因而,债款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恳求法院判定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而不能要求直接向自己实行,这也决议了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络。假如债款人由于代位诉讼而直接获得行使代位权的利益的话,就违反了债的相对性规矩和债款的相等准则,也打破了债款的性质,将债款转化为一种物权。[5]
(二)在代位诉讼系属中债款人能否自行申述
一种观念以为前后诉不存在一事不再理问题,两诉能够并存,假如判定成果不同的话,债款人能够挑选对债款人有利的判定对次债款人建议效能。
另一种观念则以为两诉当事人、诉讼标的都相同,法院应以重复申述为由不予受理,再者,假如答应两诉并存,将使次债款人因同一胶葛受两次诉讼摧残,对次债款人是不公正的,假如次债款人两诉均败诉的话,还要承当两次诉讼费用,而债款人能够挑选有利判定,相比之下更显不公,与诉讼经济和避免对立裁判准则相对立。
笔者根本附和第二种观念。已然债款人的诉权已由债款人行使,债款人没有理由再行使诉权,虽然其诉权是直接诉权。债款人的诉权由债款人行使也是对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的赏罚。一起,依据诉讼标的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准则,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现已确认或许争议正在系属中,一般不该答应债款人自行申述。但假如债款人自行在其他法院申述,且次债款人也未进行抗辩,次债款人能够违反一事不再理否定后诉的效能,但对此形成丢失(如诉讼费用等)应自行担负。但假如债款人就代位诉讼之外的债款另行申述,由于法令并未规矩这部分诉权也搬运与债款人,那么,就不受一事不再理的束缚,该部分诉权仍由债款人行使。
(三)代位诉讼确认判定的既判力的片面规模
既判力的片面规模是指既判力及于哪些人。代位诉讼的确认判定的效能是否及于债款人,学者们有不同定见。第一种观念以为效能不及于债款人,由于债款人并非诉讼当事人,依据判定的相对性原理,判定只对债款人和次债款人收效,不能拘谨债款人。第二种观念则持肯定说,以为已然债款人代位债款人进行诉讼,债款人仅为方式上的当事人,债款人为本质上的当事人,判定效能不只及于债款人和次债款人,还应及于债款人,不然代位诉讼就无实践含义。第三种观念持有限肯定说,以为债款人在胜诉时判定效能才及于债款人,由于假如债款人不知道债款人代位诉讼,因债款人未建议或举证而败诉,对债款人是不公正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其理由如下:
1、当事人是否相同,应以本质为准,不能彻底依据方式判别。例如,非法人的其他安排为诉讼当事人时,判定效能当然及于对其担任的安排,不能以该安排未参与诉讼为由否定判定的效能。因而,即便债款人不为代位诉讼的程序当事人,也应受既判力束缚。
2、前已述及,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之一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络,代位诉讼的直接成果也应归属于债款人。
3、代位诉讼起因于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代位诉权是对债款人的赏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