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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1:4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规范的告诉
    渝人社发〔2010〕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议,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规范别离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员工最低月工资规范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小时工资规范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员工最低月工资规范为750元/月,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小时工资规范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员工最低月工资规范为710元/月,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小时工资规范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员工最低月工资规范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员工最低小时工资规范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依法树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安排和基金会及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履行的我市最低工资规范从2011年1月1日起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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