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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单独撤回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6:29
 离婚协议书是指行将免除婚姻联系的夫妻两边所签署的、关于产业切割、子女监护与探视、爱人生活费以及子女抚育费等的书面协议。
【案情】
甲某和乙某于2011年11月在县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两边签定书面离婚协议,协议载明:“女方甲某自愿抛弃共同产业,女儿由男方乙某抚育成人并承当抚育费。因甲某无经济收入来历,由男方乙某每月给付女方甲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甲某再婚时停止。”离婚后,乙某一向未依照离婚协议约好按月给付甲某生活费。甲某遂申述乙某,要求乙某依约实行给付责任。乙某提出反诉称,因经济协助条款显失公正,故要求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的该条约好。
【不合】
审理中,本案存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因离婚协议约好至女方再婚时止,该约好的时刻不确定,客观上会形成女方与别人只同居而不处理成婚手续,男方依然给付生活费,显着不公正,故应予以吊销;
第二种定见以为,因离婚协议系两边自愿签定,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具有民事法令行为特点,被告不得私行改变,理应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好予以实行付出责任。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的签定契合了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则的内容来看,民事法令行为之建立应当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明实在;三是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而民事法令行为的显着特征便是两边当事人的心里意思与表明实在与共同,在一般状况下,离婚协议的约好在未显着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一般则具有法令约束力,故应遭到民事法令的认可和保护。本案中,离婚协议系甲某和乙某自愿签定,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的表现,不存在诈骗、钳制等违背法令规则的状况,不应当予以吊销。
2.离婚协议就实质而言是一种特别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一般,离婚协议是以两边当事人对身份联系的处理为条件,此刻协议中约好的内容是与两边免除婚姻联系胜败严密相连,不得独自切断这一连接点。从心理学视点上剖析,一般离婚协议是一方当事人赞同对方的某项要求后,或许一方满意对方需求后,才形成了离婚合意,但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行为,不能即行收效,它有必要是以厦行挂号离婚程序为仅有收效条件,从这个含义而言,离婚协议行为实践是一种附加条件的特别民事法令行为,或许说,如未厦行离婚挂号手续,离婚协议则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当然夫妻关糸不能免除,相同,如未厦行复婚挂号手续,则不可恢复夫妻联系,可见,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忽视离婚协议的条款与身份联系的亲近相连性,极易形成对一方当事人身份权益与产业权益保护的缺失。结合本案现实,原告甲以为,自己是在抛弃夫妻共同产业、女儿的抚育权以及被告乙某赞同给付甲某生活费的附加条件下,方赞同免除婚姻联系的,故在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均已收效的状况下,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给付甲某生活费的内容,显着对甲某权益的危害有违于公正准则。就本案而言,乙某在离婚时自愿承当甲某每月生活费1000元至再婚时止,尽管该约好的时刻不确定,但乙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责任许诺时,应预见该约好可能会呈现的晦气结果,在该约好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状况下,从保护社会诚信及有利于社会和偕安稳的视点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护私权自治下的离婚协议约好,一般不能随意改变或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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