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3:11
近年来,因为我国施行改革开放,开展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一些不法分子钻改革开放的空子,趁经济交往活泼昌盛、相关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还不完善之机,大举进行欺诈违法活动,并出现出新的特色和开展趋势。在各类杂乱的经济违法案子中,合同欺诈和收据欺诈违法显得尤为杰出。上当目标触及国家、团体和个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地打乱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次序,侵略了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欺诈和收据欺诈在本质上都是“欺诈”,并且收据欺诈违法许多时分也都运用了合同这一手法,故而存在着一些穿插联系,简单混杂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因而,咱们要正确差异合同欺诈和收据欺诈,不只要及时合法地维护正常运营,还要严厉打击欺诈违法活动,以便于正确适用法条,科罪处刑。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收据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进行金融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些收据欺诈违法往往凭借经济合同的方法,而一些合同欺诈违法也会采纳以价值根底不真实的收据作为担保或许付出手法,因而,这些欺诈违法案子,既牵涉到经济合同,又与金融收据相关联,终究以合同欺诈罪仍是收据欺诈罪论处,往往存在争议。合同欺诈罪与收据欺诈罪片面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客观上都施行了欺诈行为,特别是合同欺诈罪中第二款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作担保进行欺诈与收据欺诈罪运用各种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进行欺诈,这两者之间极易混杂,因而在实践中应留意差异二者之间的边界。二者的差异有:客体不同。两罪的客体虽然都是杂乱客体,但合同欺诈罪规则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打乱商场次序罪”中,侵略的是商场经济次序和公私产业所有权;而收据欺诈罪规则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欺诈罪”中,侵略的是收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产业权,和国家金融管理次序。违法目标不同。合同欺诈罪的违法目标是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这儿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定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还可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安排。资产的品种也多种多样,比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产业、大都无形产业、合法获得的产业、非违禁品等。而收据欺诈罪的违法目标是钱银和有价证券。客观方面的体现不同。合同欺诈罪首要发生在合同的签定和实行过程中,详细体现为上文所述的法定五种景象。与收据欺诈罪相比较,行为人运用种种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有必要是并且只能作为合同实行的担保,这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信任自己的经济实力,然后与之签定合同,然后欺诈对方资产;收据欺诈罪首要发生在收据买卖活动中,详细体现为如前所述的法定的五种方法。相关于合同欺诈罪客观体现中“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拐骗当事人签定、实行合同,然后骗得当事人资产的行为”,收据欺诈的行为人是运用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直接付出合同的金钱,然后进行欺诈。要到达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有必要经过金融机构实现。片面方面确定“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详细外在体现不同。合同欺诈违法的“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外在体现是,行为人片面上意欲经过签定、实行合同的方法,将当事人的货品、货款非法占有。收据欺诈违法的“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外在体现是行为人是经过假造、变造金融收据或许运用废收据或其他违法收据将他人资产非法占有。合同欺诈罪与收据欺诈罪之间的联系归于法条竞合。因为收据不同于其他有价证券之处在于,自出票人签发收据开端,持票人就与在收据上签章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金钱债款债款联系,持票人是收据权力人,其所享有的收据权力实际上便是一种金钱债款,其他在收据上签章的当事人对收据债款负连带责任。这表明,收据也是合同的一种方法,收据联系是合同联系的特别体现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23条明确规则:“其他法令对合同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这是处理合同法与其他特别法竞合问题的法令规则。在这儿明显包含收据法。而由收据与合同之间的联系所决议,收据欺诈罪无疑是合同欺诈罪的一种特别类型,两者之间是典型的法条竞合联系。其间,收据欺诈罪是特别法条规则之罪,合同欺诈罪是一般法条规则之罪。一行为一起冒犯这两个罪名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法条竞合处理准则,以收据欺诈罪论处。关于金融收据与经济合同相关联的欺诈案子,可按照以下准则处理:在合同欺诈过程中以价值根底不真实的收据为给付,一起契合合同欺诈罪和收据欺诈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照法条竞合关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处理,依收据欺诈罪科罪量刑;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做合同担保而进行欺诈的,因为刑法第224条第二项明确规则其归于合同欺诈的客观体现方法,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处刑;在合同欺诈施行结束后,用虚伪的金融票证搪塞被害人,托故推脱或许意图掩盖违法现实的行为,不契合收据欺诈罪中以虚伪收据进行结算的方法直接骗得受害人资产的行为特征,应以合同欺诈罪处理;以骗得银行承兑汇票为意图,选用虚拟购销合同、假造不行吊销质押担保书等方法,运用银行承兑汇票欺诈银行资金的,不契合合同欺诈罪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行为特征,应以收据欺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