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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变更后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6:50
公司在运营期间,公司股东能够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时分需求经股东会议的赞同,假如股东不赞同的,不赞同股东有责任接受转让的股权,假如不接受的视不赞同转让,那么公司股东改变后的民事职责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的常识进行回答。
公司股东改变后的民事职责问题
不管股东是否改变,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款连续,对外仍是由公司承当职责和建议权力。在签定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实在情况奉告新股东,并经两边承认后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改变后债权债款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当。如改变后呈现没有奉告的公司债款(如对外担保职责、未在财政账册中表现的外欠款等)并形成公司丢失的,新股东可追查原股东的违约职责。
在股权转让中,面对的债款承当法令危险
1、既有债款承当中的法令危险,受让人需求全面了解既有债款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职责,债权人有无约束权力要求等,此类债款是否为不良债款等。对上述问题的调查,能使受让人在商洽中取得自动,并影响到买卖的价格和受让后危险担负的巨细,有必要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款承当中的法令危险,关于无法估计的负债,假如在股权转让协议预订的期限内发作,而且发作实践权力人的追索,该类职责或危险首要应当由方针公司承当,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危险担负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好。因而,有关债款承当问题应列入危险担负条款予以约好。受让方所争夺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职责,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一切负债,不管是成心仍是过错,均由出让方承当。可是要注意到,股权的搬运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方针,受让方在成为方针公司股东后,依然需求清偿该债款,再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维护问题。假如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兼并或分立,应依照法定的告诉时限要求告诉有关的债权人,兼并或分立后的债款由存续公司承当或依照协议承当。
3、隐秘债款承当中的法令危险,关于出让方成心隐秘本相,没有实在、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归于违背信息批露责任的行为,违背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款的陈说与确保责任。当发作债款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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