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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与仲裁关系的发展趋势看我国仲裁法的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2:34

司法与裁决的联系包含监督与帮忙两个方面。[1]从当时世界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弱化对裁决的监督并强化对裁决的帮忙成为一种遍及趋势。与世界遍及实践比较,我国裁决法关于司法与裁决联系的规则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全契合世界潮流。本文拟结合世界国内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几个首要方面讨论我国司法与裁决联系的法令变革问题。
一、关于裁决协议的司法检查与强制执行
在裁决协议的司法检查与强制执行方面,世界社会的遍及实践可归纳为:裁决协议自治准则遍及建立;裁决庭自裁统辖权取得广泛认可;裁决协议须选用书面形式,但对书面形式的界定显着放松;裁决协议的可执行性得到供认,法院有义务强制执行裁决协议。
我国关于裁决协议的司法监督与强制执行准则在诸多方面契合世界社会的遍及实践。首要表现在:
1. 裁决协议自治准则逐渐建立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裁决协议自治是指裁决协议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的效能瑕疵不影响裁决协议的效能。自上世纪80 时代,裁决协议自治准则开端被归入我国立法。我国现行《裁决法》第19 条对这一准则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则:裁决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决条款的效能。
2. 法令要求裁决协议有必要采纳书面形式,法院对裁决协议书面形式的检查逐渐放松。《裁决法》第16条规则:裁决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裁决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办法在胶葛发生前或胶葛发生后达到的恳求裁决的协议。”该条中以其他书面办法”的遣词较为灵敏,为法院从宽解说裁决协议的书面要求供给了或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对书面形式做出广泛的解说。[2]
3. 我国的法令与实践准则上接受了裁决统辖准则的根本理念,法院对有关裁决协议贰言的统辖权受到限制。《裁决法》第20 条规则: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能够恳求裁决委员会做出决议或许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一方恳求裁决委员会做出决议,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供认裁决协议效能几个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则了裁决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供认裁决协议效能问题上的分工。
4. 法令供认了裁决协议的强制执行效能并规则了法院对裁决协议的强制执行。现代世界公约和国内立法遍及供认裁决协议的可执行性,并对法院施加了强制执行裁决协议的权利与责任。我国法令也供认了裁决协议的可执行性,并规则了法院对裁决协议的强制执行。《裁决法》第1 条规则:当事人达到裁决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协议无效的在外。”第26 条规则:当事人达到裁决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未声明有裁决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提交裁决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述,但裁决协议无效的在外;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贰言的,视为抛弃裁决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持续审理。”
我国裁决协议的司法检查与强制执行准则在详细规划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归纳剖析如下:
1. 我国法令明确规则裁决协议有必要约好裁决组织,增加了法院对裁决协议检查的难度。世界社会的遍及实践是,裁决协议是否约好裁决组织,并不影响裁决协议的效能。我国《裁决法》第16 条明确规则,裁决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之一是选定的裁决委员会”。这一规则不只否定了暂时裁决的法令地位,并且常常导致当事人以裁决组织约好不明为由对裁决统辖权提出贰言。
2. 我国虽接受了自裁统辖准则的根本理念,但裁决协议效能贰言准则存在缺漏,应予修正和完善。详细表现在以下方面: (1)《裁决法》第20 条规则了裁决委员会和法院对裁决协议效能的检查权,而没有赋予裁决庭或裁决员检查权,与真实意义上的自裁统辖准则有显着距离,不契合自裁统辖准则的原意。(2) 我国法令关于法院和裁决组织之间对裁决协议检查权的分工不尽合理。《裁决法》第20 条0 362.3 15采纳了贰言人单独挑选的办法,首要提出贰言的当事人有权挑选裁决组织检查裁决协议的效能,也有权挑选法院检查裁决协议的效能。并且,裁决组织的决议具有结局性,法院对裁决组织的决议没有司法复审权。这种做法既未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精力,也未尊重司法的终究决议权。(3)《裁决法》第20 条规则,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应当在裁决庭初次开庭前提出。这一规则答应当事人在实体辩论今后、初次开庭曾经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提出贰言,实际上是答应当事人自反前语,不契合正当程序的根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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