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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8:12
二、特别依据规范
特别依据规范首要包含主体特别的毒品违法、有被害人的毒品违法、毒品违法的再犯,以及某些个罪所需的特别依据方式。
(一)单位违法的特别依据
刑法第347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第350条私运制毒物品罪、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第355条不合法供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都规则单位能够构本钱罪主体。单位毒品违法除一般依据规范外,还需求参阅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违法主体身份的依据,例如,单位注册挂号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明、经营执照、办公地和首要经营地证明等;
2、证明单位违法片面成心的依据,例如,证明单位违法的意图、施行违法的决议构成等证明资料;
3、证明单位违法不合法所得归属的依据,例如,证明单位、金活动、不合法利益分配状况等证明资料;
4、证明单位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依据。
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违法系单位行为,与自然人违法相区别。
搜集、查看、判别上述依据需求留意以下问题:
1、我国刑法中规则的单位,既包含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以自然人违法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由施行违法的个人私分的,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刑。
(二)特别主体的特别依据
刑法第355条规则的不合法供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依法从事出产、运送、办理、运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别依据首要参阅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分颁布的出产、运送、办理、运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历、批号的证明及办理规则;
3、特别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违法主体具有从事出产、运送、办理、运用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利和功能。
(三)有被害人的毒品违法的特别依据
刑法第353条规则的诱惑、唆使、诈骗别人吸毒罪、逼迫别人吸毒罪归于有被害人的毒品违法。这一类违法的特别依据首要参阅以下内容:
1、被诱惑、唆使、诈骗啃咬、打针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说;
2、被逼迫啃咬、打针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说;
3、被诱惑、唆使、诈骗、逼迫啃咬、打针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诱惑、唆使、诈骗别人吸毒、逼迫别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四)毒品违法再犯的特别依据
刑法第356条规则,因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则之罪的,从重处分。毒品违法再犯的特别依据首要是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前科的收效判定和裁决。
搜集、查看、判别这类依据需求留意以下问题:
l、毒品再犯前科的罪名仅指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2、关于一起构成毒品再犯和刑法总则规则累犯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概适用刑法分则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从重处分规则,不再征引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则。
(五)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的特别依据
刑法第347条第2款(4)、(5)项规则: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以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拘捕,情节严峻的,或许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的,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契合这两项规则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的特别依据首要参阅下列内容:
l、公安、海关、边检部分出具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拘捕的资料;
2、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的资料或许违法记载。
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以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拘捕的严峻情节,是否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契合上述两种景象的,应依法适用加剧的法定刑。
(六)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的特别依据
依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2、3项之规则,行为人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栽培的,或许抵抗根除的,构本钱罪。本罪的特别依据首要参阅以下内容:
l、公安机关对原栽培行为的处理状况阐明;
2、公安机关的处理决议(包含行政处分决议);
3、公安机关责令根除毒品原植物的通知书;
4、公安机关正告或责令改正的记载。
经过上述依据证明公安机关曾处理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栽培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许公安机关曾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根除其不合法栽培的毒品原植物,或许强制根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栽培的毒品原植物,可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回绝根除。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数量没有到达刑法第351条第1款(1)项规则的数量较大程度,又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景象之一的,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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