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债务协议书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2:00
代为清偿债款?最简略的列子便是假如甲欠乙的钱,丙帮甲还了乙的钱,那么丙便是帮甲代为清偿债款。那么代为清偿债款中签定的协议有没有用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个关于代为清偿债款协议书有用吗及其他一些相关常识的事例,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及告贷人王某都相识,原告是某出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原告介绍其向告贷人王某告贷10万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告贷人出具欠据约好告贷期限为6个月。1月10日当天,被告与告贷人王某签定了《告贷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日,原告作为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定了《反担保确保合同》。被告告贷到期后,告贷人屡次向被告催收告贷,被告不予归还,担保公司未实行担保责任,原告遂于2015年3月15日替被告清偿了10万元债款以及利息,告贷人出具了证明。内容为:“李某借王某现金十万元整已由张某担保人归还特此证明证明人:王某2015年3月15日。”尔后,被告一向未归还原告上述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清偿款。被告辩称:原告张某不归于《告贷担保合同》当事人,其还款行为系自愿,原告不能获得追偿权。
【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不归于告贷担保合同当事人,能否要求被告归还代被告清偿的金钱,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归还清偿款,原告代被告清偿的行为系原告自愿,且原告独立于《告贷担保合同》外,不能由于清偿行为而获得债权人资历,故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还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能够要求被告归还清偿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不妥得利之债,原告能够要求被告返款清偿款。
【法令解读】
一般附和第二种定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代为清偿行为的性质确定及其法令作用。
一、不妥得利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一是,一方要获得利益;二是,他方要受有丢失;三是,获得利益与受有丢失间存在因果联络;四是,没有合法依据。
二、不妥得利在本案中的使用
被告为获益人。被告因向告贷人王某告贷十万元,是告贷担保合同中的债款人,对告贷人有还款责任,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而替被告清偿债款,告贷人出具了原告清偿的借单,被告的债款因原告清偿行为而消除,被告没有了还款责任,因而是本案的获益人;原告是受损人。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归还告贷,消除了被告的债款却增加了自己的债款,由于被告的获益而自己受损,是本案的受损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债款得以消除,是由于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替其归还了拾万元告贷,获益与受损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原告归于告贷担保合同外的当事人,没有替被告归还告贷的约好责任,故被告的债款能够消除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本案构成不妥得利,原告能够要求被告返还清偿款。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及告贷人王某都相识,原告是某出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原告介绍其向告贷人王某告贷10万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告贷人出具欠据约好告贷期限为6个月。1月10日当天,被告与告贷人王某签定了《告贷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日,原告作为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定了《反担保确保合同》。被告告贷到期后,告贷人屡次向被告催收告贷,被告不予归还,担保公司未实行担保责任,原告遂于2015年3月15日替被告清偿了10万元债款以及利息,告贷人出具了证明。内容为:“李某借王某现金十万元整已由张某担保人归还特此证明证明人:王某2015年3月15日。”尔后,被告一向未归还原告上述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清偿款。被告辩称:原告张某不归于《告贷担保合同》当事人,其还款行为系自愿,原告不能获得追偿权。
【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不归于告贷担保合同当事人,能否要求被告归还代被告清偿的金钱,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归还清偿款,原告代被告清偿的行为系原告自愿,且原告独立于《告贷担保合同》外,不能由于清偿行为而获得债权人资历,故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还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能够要求被告归还清偿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不妥得利之债,原告能够要求被告返款清偿款。
【法令解读】
一般附和第二种定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代为清偿行为的性质确定及其法令作用。
一、不妥得利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一是,一方要获得利益;二是,他方要受有丢失;三是,获得利益与受有丢失间存在因果联络;四是,没有合法依据。
二、不妥得利在本案中的使用
被告为获益人。被告因向告贷人王某告贷十万元,是告贷担保合同中的债款人,对告贷人有还款责任,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而替被告清偿债款,告贷人出具了原告清偿的借单,被告的债款因原告清偿行为而消除,被告没有了还款责任,因而是本案的获益人;原告是受损人。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归还告贷,消除了被告的债款却增加了自己的债款,由于被告的获益而自己受损,是本案的受损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债款得以消除,是由于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替其归还了拾万元告贷,获益与受损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原告归于告贷担保合同外的当事人,没有替被告归还告贷的约好责任,故被告的债款能够消除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本案构成不妥得利,原告能够要求被告返还清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