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的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9:581、建立中的公司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建立中的公司的民事行为效能怎么确定?
答:(1)建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建立公司过程中,建议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债款胶葛,根据具体情况,以建议人或建立后的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2)建立公司过程中,建议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的,不因建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确定民事行为无效。
2、建议人为建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民事职责怎么承当?
答:建议人为建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建议人承当职责。但公司建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承认的,或许现已实践享有合同权力的,合同相对人在知道该现实后有权挑选公司或该建议人建议权力,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注:拜见合同法第403条)
3、建议人为建立公司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民事职责怎么承当?
答:(1)建议人在公司建立过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建立中公司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建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力和职责,合同相对人不能向建议人建议权力;公司未能建立的,合同相对人能够要求整体建议人承当连带职责。
(2)公司或其他建议人有根据证明建议人冒用建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别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款,公司或其他建议人不承当职责,但合同相对人好心的在外。
4、建议人建立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胶葛根据什么处理?
答:(1)建议人之间在建立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胶葛依照建议人协议或出资协议处理,未缔结建议人协议或出资协议的,依照公司章程处理。建议人协议或许出资协议被承认无效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处理。
(2)公司建立后,建议人协议或许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则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则为准。但建议人之间有特别约好的在外。
5、建议人协议或出资协议被承认无效、吊销、免除,建议人是否可恳求法院承认公司建立无效、闭幕公司或回收出资?
答:公司依法建立后,建议人不能仅以建议人协议或出资协议被承认无效、吊销、免除为由建议公司建立无效、请求闭幕公司或要求回收出资,而需结合公司法规则的法定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