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1:08
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动作业办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学亮,局长。托付代理人:赵五庆,平山县劳动作业办理局副局长。托付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平山县当地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康景忠,局长。托付代理人:张英城,平山县当地税务局副局长。托付代理人:冀永久,平山县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动作业办理局(原平山县劳动服务公司,下称作业局)不服河北省平山县当地税务局(下称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议,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本局是承当政府行政功能的作业办理机构,收费归于行政经费预算外的资金,因而本局不是交税责任人。被告令本局交税,在遭到回绝后又以行政处理决议对本局罚款。该处理决议适用法令过错,程序违法,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被告辩称:原告尽管是承当着部分政府行政功能的作业办理机构,可是归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交税。原告未及时交税,应当遭到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保持本局的行政处理决议。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业局是承当着部分政府行政功能的作业办理机构。从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该局收取劳务办理费、劳务服务费、县内临时工办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场收入等合计578698.40元。1996年11月29日,被告地税局向作业局宣布期限申报交税告诉书,12月2日和7日又两次宣布期限交交税款31394.71元的告诉,作业局均未如期实行。12月13日,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在规则期限内不缴或许少缴应纳或许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采纳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外,能够处以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则,以平地税字第1号税务处理决议,对作业局作出处以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394.71元的3倍罚款计94184.13元,限于12月18日前入库。作业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平山县人民法院以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被告地税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税务行政办理机关,有权对自己在统辖范围内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可是这种处分有必要按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则进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当按照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将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法令根据奉告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和申辩、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按照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搜集有关依据,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制造查询笔录。这些作业,地税局都没有做。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则,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关于多少为数额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试行)》中作出对法人或许安排罚款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界定。这个实施方法现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地税局在对作业局作出处理决议30日今后才收到文件。在该方法下达前,法令尽管没有清晰数额较大的边界,可是也没有清晰9万余元的罚款不归于数额较大,地税局以为实施方法下达得晚,该处理决议不适用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听证程序规则的辩解,不予支撑。按照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地税局违反该法规则的程序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该决议应予吊销。作业局诉称自己不是交税责任人,向其交税是过错的;地税局辩称原告便是归于交税责任人,应当依法交税,是行政法律实体方面的争议。现已查明,该行政处理决议从程序上违法,依法应予吊销,法院无需再就行政法律实体方面的争议继续进行审理。据此,平山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2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