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违约金过高法律不予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7:01我国合同法规则了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有这样一同居间出售合同的当事人,约好委托人不得隐秘成交量,不然须按隐秘出售额的50%向居间人付出违约金,成果委托人违反了约好,居间人向法院申述要求委托人付出巨额违约金。法院会支撑他的恳求吗?
居间出售签定合同
2004年9月5日,陈某与泰州某生意公司(下称生意公司)缔结居间出售合同一份,约好:陈某为生意公司介绍出售沥青,成交后生意公司不得自己和用户直接联系事务,该用户今后所用的生意公司的沥青全属陈某的事务;生意公司以陈某促进的生意量每吨给付20元的酬劳给陈某,另按每吨5元给付陈某生意应付等费用,超价部分悉数给陈某,生意公司在成交之日付清酬劳;生意公司如隐秘成交量,则按隐秘出售额的50%向陈某付出违约金;生意公司如推迟付出酬劳给陈某,则按日10%向陈某付出违约金。合同缔结当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生意公司与海安某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发作总事务量为872.34吨的沥青生意事务。此间,生意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曾于9月14日、9月15日经过向陈某银行卡存款的方法别离给付陈某23000元、4552元。2004年12月30日,牛某向陈某出具许诺书一份,该许诺书载有:兹有陈某所协作做了工程公司沥青事务,今后分手,我自己没有事务来往(生意公司)。陈某在该许诺书上加注“结帐至9月22日”。
诉辩两边各不相谋
2005年6月7日,陈某以生意公司隐秘成交量、拒付居间费,构成违约为由,向海安县法院提申述讼称:我介绍生意公司与工程公司达到出售沥青的事务,生意公司仅向我履行了至2004年9月23日的责任。后生意公司违约,直接向工程公司出售沥青,隐秘成交量并拒付居间费。恳求判令生意公司给付我居间费18292.40元、付出违约金499121.20元。陈某对诉讼标的额的核算方法是:2004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生意公司与工程公司实践生意522.64吨,按此前结算居间酬劳的规范每吨35元(其间10元系超价部分)核算,生意公司应付出居间酬劳18292.40元;生意公司隐秘生意量522.64吨、拒付相应居间费所应付出的违约金,系按该部分沥青的同期市场价每吨1910元所核算的出售额的50%得出。陈某不建议推迟付出居间酬劳按日10%核算的违约金。
生意公司则辩称:两边签定的居间出售合同显失公正,我公司存在严重误解,应予吊销。它只确保了陈某的利益,而对投入很多本钱的我公司利益只字未提,甚至有我公司贴本给陈某的状况发作。我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事务,不是陈某居间介绍发作的,两边协作所做的该单位事务酬劳已在2004年12月30日结清。我公司没有揭露但也没有隐秘与工程公司之间的事务量,不存在推迟付出原告酬劳的状况。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太高,仅应是居间费而不是出售额的必定份额,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也应对比银行利息确认。恳求驳回陈某的诉讼恳求。
是否违约各自举证
审理中,两边当事人环绕“生意公司向工程公司出售沥青的事务是否是陈某居间介绍所发作,生意公司是否违约隐秘了成交量及向陈某拒付居间费”这一争议焦点,别离进行了举证。陈某以居间出售合同、牛某的许诺书及请求法院调取的工程公司关于其与生意公司发作沥青生意生意的证明等根据,证明自己的诉讼建议。陈某另供给了证人的书面证言,并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牛某出具许诺书的有关现实。生意公司则供给了向其出售沥青的南通某公司的证明、增值税发票及自己向工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自己购、销沥青的差价每吨仅为10元,而陈某根据合同应得的居间费最低每吨为20元,从而证明工程公司的事务并非是陈某居间介绍发作。生意公司另供给了2份银行卡存款回单,证明其与陈某结清了帐目。
对此,法院确定:归纳居间出售合同、牛某的许诺书、工程公司的证明及证人证言,应确定生意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沥青出售事务系陈某居间介绍而发作,生意公司仅与陈某结算了至2004年9月23日前的居间酬劳,其他的居间酬劳没有结算。牛某于2004年12月30日出具的许诺书及生意公司购、销沥青部分事务的发票、2份银行卡存款回单,不足以推翻陈某所供给的上述根据的证明效能及其所证明的案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