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须分段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7:57
事例:刘伟江是市区某商场的仓库管理员,2011年9月30日,刘伟江与该商场的劳作合同到期届满。因种种原因,该商场不肯与刘伟江续签劳作合同。刘伟江所以要求商场依照其作业年限付出劳作合同停止的经济补偿金。刘伟江是2004年2月30日进入该商场作业的,依照《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作合同停止补偿金理应从2004年2月30日起算,依照自己每个月15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8个月合计12000元的补偿金要求。但遭到单位回绝,刘伟江无法请求劳作裁定。劳作裁定委经判决,却仅支撑了刘伟江4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时开劳作胶葛点评:劳作合同停止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起核算,通常情况下是从劳作者到该用人单位参加作业时开端核算,按劳作者在该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工资。
北京时开劳作胶葛点评:劳作合同停止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起核算,通常情况下是从劳作者到该用人单位参加作业时开端核算,按劳作者在该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