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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的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2:37
《公司法》第152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危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长济律师以为,依公司法152条的规则,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历的约束性要求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能够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份额的约束。
依据《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的规则,触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因为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举行及抉择均归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依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抉择获得产业利益的当事人能够列为一起被告或第三人。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责任主体是公司,触及股东知情权胶葛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的签名被别人冒用,股东建议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效能,冒用别人名义的责任人能够作为一起被告;假如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抉择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承认股东大会抉择效能,冒用别人名义的责任人能够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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