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领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2:26[案情]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余某(女),1999年11自由恋爱,然后二人一起外出务工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2002年阴历2月两人一起返家,按乡村习俗“成婚”。此刻余某已怀孕六个月,因惧怕计划生育部分的罚款,没有前往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而是托付亲朋到民政处理婚姻挂号处替两边代为收取了成婚证,婚后生育一女(蒋某某,现年七岁),起先夫妻爱情较好,后来由于婆媳联络欠好,常为家庭小事发作口角。自2003年4月起,女方外出务工,在春节过节或家中有大事才回家,所以男方在2007年申述至法院,恳求判定离婚。
[审理]
法院于2007年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其时处理成婚挂号时是托付别人代为处理的,所以成婚证应视为无效。被告以为,原、被告两边已成婚多年,开端不合法同居日子到后来补办成婚挂号手续。补办成婚证时两边尽管未到婚姻挂号机关亲身处理并签字捺印,但成婚条件是契合的,托付别人代领成婚证是一种托付联络,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其成婚证应视为合法有用。由于两边在一起日子中性情上的差异,家庭成员之间联络不能很好的共处,常常发作口角喧嚷,影响夫妻爱情,但夫妻二人是自由恋爱,女方外出打工后两边还经常联络,节假日女方也常回家,以此能够看出两边爱情没有决裂,只需相互尊重,添加了解,夫妻联络是能够搞好的,原告建议离婚理由不充分,被告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多方调停原告撤回了申述。
[不合]
本案是一个一般的婚姻家庭胶葛类案子,但却呈现了一个要害的问题,便是托付别人代领的成婚证是否合法有用?
一种观念以为,托付别人代领的成婚证应视为合法有用,由于他是一种托付联络,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应视为合法有用。
另一种观念则以为婚姻挂号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令行为,是不能署理的。故代领的成婚证是无效的。
[分析]
笔者附和代领的成婚证是无效的观念。其理由笔者以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明文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络。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该规则属强制性规则,即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经审查后获得的成婚证才是合法有用的,要求成婚的男女才干成为合法的夫妻。不是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而获得的成婚证,则是违法获得,是无效的,其婚姻联络并不被依法供认,只能作为同居联络看待。可是,该法规则所指的“有必要”,并不是指任何人都能够代替的行为,所以,本案原、被告两边尽管在托付别人代领成婚证时已契合法定的成婚条件,可是,由于原、被告两边没有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仅仅托付别人代领的成婚证则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假如婚姻挂号机关明知不是成婚的男女两边而与之处理,就属违法办证,反之则属当事人诈骗骗得或不法所为。
二、第一种观念把能够署理的法令行为与不能署理的法令行为混杂在一起,导致作出了“合法有用”的认可。由于可署理的法令行为分为三种:一是一般的民事法令行为,如托付别人带封信,买点东西等;二是诉讼行为和非诉讼事情,如诉讼活动,非诉调停、裁定等;三是实行财务、行政责任的行为,如交税、专利申请、车辆挂号等。而不能署理的法令行为也分为三种: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令行为,如婚姻挂号、缔结收养合同、缔结遗言、承受、抛弃承继或遗赠等;二是内容违法的行为,如被法令制止的,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利益的行为等;三是按照法令规则或许两边当事人约好,应当由自己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本案的署理行为恰好是不能署理的第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令行为。因而,署理行为无效,署理成果也必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