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8:34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公约的规矩,一般以为,供认外国判定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定国法院有必要具有合格的统辖权。各国关于离婚的统辖规矩,前文已有胪陈,但以何国法令来判别原判定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统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以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别的规范。
B.判定现已收效。
C.诉讼程序公平。
D.判定有必要合法取得而非以诈骗手法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供认与履行外国判定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供认外国离婚判定的具体做法又各有偏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香港区域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
香港区域对外国离婚判定的供认规矩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A.原判定国法院取得统辖权以当事人习气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获准或分家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景象的,或被承以为有用--(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寓居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国法院判定现已收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家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家--(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依据该国的法令为合法有用的。"
C.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平的:"为决议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能否依本部规矩取得供认,任安在诉讼中对现实所作出的裁决(不管为明示或暗示),假如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依据该裁决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依据的,则该等有关现实的裁决--(a)假如夫妻两边均参加了诉讼,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决议性依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满足依据。"
D.供认外国判定不违反香港法令:"在香港以外区域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同意或获按时,依香港法令(包含其国际私法规矩以及本部规矩),两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在香港将不获供认。"
A.原判定国法院有必要具有合格的统辖权。各国关于离婚的统辖规矩,前文已有胪陈,但以何国法令来判别原判定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统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以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别的规范。
B.判定现已收效。
C.诉讼程序公平。
D.判定有必要合法取得而非以诈骗手法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供认与履行外国判定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供认外国离婚判定的具体做法又各有偏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香港区域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
香港区域对外国离婚判定的供认规矩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A.原判定国法院取得统辖权以当事人习气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获准或分家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景象的,或被承以为有用--(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寓居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国法院判定现已收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家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家--(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依据该国的法令为合法有用的。"
C.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平的:"为决议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能否依本部规矩取得供认,任安在诉讼中对现实所作出的裁决(不管为明示或暗示),假如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依据该裁决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依据的,则该等有关现实的裁决--(a)假如夫妻两边均参加了诉讼,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决议性依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满足依据。"
D.供认外国判定不违反香港法令:"在香港以外区域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同意或获按时,依香港法令(包含其国际私法规矩以及本部规矩),两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在香港将不获供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