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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契税补贴归买方还是卖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7:33

陈先生于2008年12月17日经过房产中介购买了桐庐县江北杨梅山邻近一套二手房,并经过房产中介代理相关手续。本年2月,陈先生收到告诉,县财务有1860元购房补助款返还给他,但由于最初购房时银行借款的存折仍在房产中介手中,而1860元购房补助款汇入的正是该存折,陈先生就向房产中介索要。但是,出人意料的是,房产中介以陈某无权享有此款为由不予理睬。
“合同的弥补条款写得清清楚楚:该房子转让后所触及的过户所需的……税费都包含在此房价内。”陈先生拿着合同与中介公司交涉了屡次,但中介便是以各种理由回绝返还这笔补助。
“这笔补助款便是存在我借款存折中的,当然是我的。”陈先生觉得十分想不通。房产中介指出此笔契税款是卖方承当的,这在最初买卖时是清晰的,而且也是陈某要求的。两边就补助款归属问题争论不休,针锋相对。
为此,桐庐县桐君工商所表明,依照房产新政,1860元购房补助款是依据文件规则契税留县部分的返还。“方针规则在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一般商品房的个人享有方针优惠,陈先生合同上约好房子转让总金额为135000元,依据弥补条款中的条文,135000元的房价内已包含了税费,当然包含契税,这说明契税是陈某承当的,而非卖方(甲方)承当的,因而县财务的1860元购房补助款应返还给陈先生。”
在工商介入此事和谐后,终究房产中介当事人赞同将1860元购房补助款及陈某的存折返还给陈某。
工商部门提示顾客:一、在二手房买卖中,房产中介应主意向买卖两边宣讲有关方针,标准买卖行为;二、买卖两边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好相关费用的交纳及方针优惠的获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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