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4:28
人们常说:“远离毒品,喜爱生命。”毒品一般是指派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儿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首要指吸毒者乱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由于贩卖毒品的利益非常高,所以会有很多人逼上梁山走上贩毒的路途。那么,贩卖毒品罪的从犯怎样确定呢?今日,听讼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期望能对您有所帮忙。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被告人韦甲、韦乙先后3次从福建省石狮市搭车到广东省普宁市,在普宁市一家茶馆、兰花大酒店1106号客房,经韦乙查验海洛因质量后,韦甲以每克人民币150元至200元的价格,共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海洛因570克。二被告人带着购买的海洛因回来石狮市后,韦甲独自或经过别人将购买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2003年3月1日,被告人韦甲、韦乙再次到广东省普宁市,在普宁市兰花大酒店815号客房,由韦乙查验海洛因质量后,韦甲以每克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海洛因250克。二被告人带着购买的海洛因回来石狮市途中,韦乙使用自己保管毒品之机,躲藏其间的海洛因63克。回到石狮市后,韦甲到魏某的租住处,以每克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魏某、沈某出售海洛因10克。韦乙将私躲藏的63克海洛因存放于魏某处。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从韦甲的租住处抄获没有贩卖的海洛因合计430克。同年3月4日,被告人韦甲帮忙公安机关到广东省普宁市捕获被告人黄某。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韦甲、韦乙犯贩卖毒品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首要问题:
对被告人韦乙的从犯确定问题
律师定见:
毒品一同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成心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一同违法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首要效果的确定为主犯;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确定为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韦乙供述是为了免费吸食毒品和不必还欠韦甲的2000余元债款,应韦甲的邀约为其查验毒品质量,并带着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甲一同回来福建。从一、二审确定的现实看,被告人黄某是毒品的卖主,被告人韦甲是毒品的买主,被告人韦乙仅仅为韦甲查验毒品质量,并带着购买的海洛因与韦甲一同回来福建省石狮市。韦乙既不是贩毒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出资者和毒品的所有者,在一同违法中不是处于主犯的位置,在购买毒品的违法过程中起的是非必须和辅佐效果,应确定为从犯。可是,韦乙尽管是受韦甲的邀约为其运送毒品,但他明知是毒品而为韦甲查验毒品质量,并参加运送毒品,且韦甲4次购买的毒品都是由韦乙带着运回福建的。韦乙在运送毒品的过程中起的效果较大,一、二审法院不确定其为从犯是正确的。
尽管被告人韦乙在一同违法的运送毒品过程中起首要效果,且运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办。但由于被告人韦乙究竟不是毒品货主,仅仅应购毒人韦甲的邀约为其查验毒品质量,在韦甲的指派下带着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甲一同回来福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判处死刑,而不当即履行。因而最高法以贩卖、运送毒品罪改判被告人韦乙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的做法是正确和恰当的。
案子启示:
对毒品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及辅佐效果的从犯,对其判处的惩罚一般不该重于对毒品违法主犯所判处的惩罚。
相关常识:
怎么掌握主从犯的详细区别办法,笔者以为应结合一同违法的表现形式,首先看一同违法人是否有分工,如有分工,按照杂乱共犯中主从犯的确定办法去确定;如没有分工,则按照简略共犯中主从犯的确定办法去确定。
在杂乱毒品一同违法中,各一同违法人往往存在施行、安排、唆使、帮忙等分工,所起效果也天然有所不同。其间,安排犯应悉数确定为主犯,因其担任毒品违法的安排、领导、策划和指挥等环节,是毒品一同违法的关键人物,决议着整个毒品违法的建议和开展。唆使犯是成心唆使别人违法的犯意制作者,在大都状况下起首要效果,应确定为主犯,少量状况下起非必须效果,如唆使帮忙别人施行毒品违法的,可确定为从犯。帮忙犯不参加施行违法构成客观方面行为,在别人发生毒品违法决意后,以非施行行为帮忙别人预备或施行违法,为别人违法供给便当条件。因而,帮忙犯在毒品一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悉数是从犯。
第二十六条 【主犯】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
小编以为,全部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安稳、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契合我国相关法令规定的立案规范下都会构成违法。刑事违法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以为刑事违法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承受刑事处分的。贩毒更是非同一般的违法。因而,千万不要由于一念之差而走上贩毒的路途。当然,如果您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被告人韦甲、韦乙先后3次从福建省石狮市搭车到广东省普宁市,在普宁市一家茶馆、兰花大酒店1106号客房,经韦乙查验海洛因质量后,韦甲以每克人民币150元至200元的价格,共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海洛因570克。二被告人带着购买的海洛因回来石狮市后,韦甲独自或经过别人将购买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2003年3月1日,被告人韦甲、韦乙再次到广东省普宁市,在普宁市兰花大酒店815号客房,由韦乙查验海洛因质量后,韦甲以每克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海洛因250克。二被告人带着购买的海洛因回来石狮市途中,韦乙使用自己保管毒品之机,躲藏其间的海洛因63克。回到石狮市后,韦甲到魏某的租住处,以每克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魏某、沈某出售海洛因10克。韦乙将私躲藏的63克海洛因存放于魏某处。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从韦甲的租住处抄获没有贩卖的海洛因合计430克。同年3月4日,被告人韦甲帮忙公安机关到广东省普宁市捕获被告人黄某。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韦甲、韦乙犯贩卖毒品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首要问题:
对被告人韦乙的从犯确定问题
律师定见:
毒品一同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成心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一同违法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首要效果的确定为主犯;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确定为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韦乙供述是为了免费吸食毒品和不必还欠韦甲的2000余元债款,应韦甲的邀约为其查验毒品质量,并带着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甲一同回来福建。从一、二审确定的现实看,被告人黄某是毒品的卖主,被告人韦甲是毒品的买主,被告人韦乙仅仅为韦甲查验毒品质量,并带着购买的海洛因与韦甲一同回来福建省石狮市。韦乙既不是贩毒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出资者和毒品的所有者,在一同违法中不是处于主犯的位置,在购买毒品的违法过程中起的是非必须和辅佐效果,应确定为从犯。可是,韦乙尽管是受韦甲的邀约为其运送毒品,但他明知是毒品而为韦甲查验毒品质量,并参加运送毒品,且韦甲4次购买的毒品都是由韦乙带着运回福建的。韦乙在运送毒品的过程中起的效果较大,一、二审法院不确定其为从犯是正确的。
尽管被告人韦乙在一同违法的运送毒品过程中起首要效果,且运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办。但由于被告人韦乙究竟不是毒品货主,仅仅应购毒人韦甲的邀约为其查验毒品质量,在韦甲的指派下带着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甲一同回来福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判处死刑,而不当即履行。因而最高法以贩卖、运送毒品罪改判被告人韦乙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的做法是正确和恰当的。
案子启示:
对毒品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及辅佐效果的从犯,对其判处的惩罚一般不该重于对毒品违法主犯所判处的惩罚。
相关常识:
怎么掌握主从犯的详细区别办法,笔者以为应结合一同违法的表现形式,首先看一同违法人是否有分工,如有分工,按照杂乱共犯中主从犯的确定办法去确定;如没有分工,则按照简略共犯中主从犯的确定办法去确定。
在杂乱毒品一同违法中,各一同违法人往往存在施行、安排、唆使、帮忙等分工,所起效果也天然有所不同。其间,安排犯应悉数确定为主犯,因其担任毒品违法的安排、领导、策划和指挥等环节,是毒品一同违法的关键人物,决议着整个毒品违法的建议和开展。唆使犯是成心唆使别人违法的犯意制作者,在大都状况下起首要效果,应确定为主犯,少量状况下起非必须效果,如唆使帮忙别人施行毒品违法的,可确定为从犯。帮忙犯不参加施行违法构成客观方面行为,在别人发生毒品违法决意后,以非施行行为帮忙别人预备或施行违法,为别人违法供给便当条件。因而,帮忙犯在毒品一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悉数是从犯。
第二十六条 【主犯】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
小编以为,全部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安稳、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契合我国相关法令规定的立案规范下都会构成违法。刑事违法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以为刑事违法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承受刑事处分的。贩毒更是非同一般的违法。因而,千万不要由于一念之差而走上贩毒的路途。当然,如果您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