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9:30
区民政局由于病后经医治但尚属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刘先生处理了离婚挂号,而被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今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驳回区民政局及石女士上诉,保持区民政局颁布给刘先生、石女士《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免除所作的挂号;吊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挂号。
2003年7月28日,刘先生因病经医治后出院,出院时医院出院记载记载为“神志清,言语不能,……”。同年10月20日,刘先生的妻子石女士与刘先生共同到区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处理协议离婚。当日,区民政局经审查确定两人恳求离婚契合两边自愿的规则,因而准予挂号,并向二人颁布了《离婚证》。在该《离婚证》中,区民政局对石女士、刘先生提交的关于子女组织、产业处理等事项的协议书同时予以挂号。
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诉称,刘先生因病经手术医治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处于偏瘫情况,且反应迟钝、语无伦次、逻辑紊乱,无法区分自己从前做过什么事情。在处理离婚挂号时,刘先生处于处于对其离婚意思表明是否实在,以及离婚后对其日子带来的各种结果不能正常辨认的情况。区民政局未严厉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其处理、审阅功能,为两边处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核发了离婚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刘先生合法权益,故恳求一吊销区民政局颁布的《离婚证》。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相关部门对刘先生的诉讼行为才能进行了法医学判定。定论为,刘先生在处理离婚挂号时不具有民事行为才能,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才能。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对两边免除婚姻关系并无贰言,仅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产业分配部分提出贰言。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民政局、石女士均不服,别离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石女士处理的离婚挂号,违反了《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项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归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婚姻挂号机关对其离婚挂号应不予受理的规则。一审鉴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石女士仅对两边经区民政局挂号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产业分配部分存有贰言,判定保持区民政局颁布的《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免除所作的挂号,吊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挂号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定。
2003年7月28日,刘先生因病经医治后出院,出院时医院出院记载记载为“神志清,言语不能,……”。同年10月20日,刘先生的妻子石女士与刘先生共同到区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处理协议离婚。当日,区民政局经审查确定两人恳求离婚契合两边自愿的规则,因而准予挂号,并向二人颁布了《离婚证》。在该《离婚证》中,区民政局对石女士、刘先生提交的关于子女组织、产业处理等事项的协议书同时予以挂号。
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诉称,刘先生因病经手术医治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处于偏瘫情况,且反应迟钝、语无伦次、逻辑紊乱,无法区分自己从前做过什么事情。在处理离婚挂号时,刘先生处于处于对其离婚意思表明是否实在,以及离婚后对其日子带来的各种结果不能正常辨认的情况。区民政局未严厉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其处理、审阅功能,为两边处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核发了离婚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刘先生合法权益,故恳求一吊销区民政局颁布的《离婚证》。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相关部门对刘先生的诉讼行为才能进行了法医学判定。定论为,刘先生在处理离婚挂号时不具有民事行为才能,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才能。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对两边免除婚姻关系并无贰言,仅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产业分配部分提出贰言。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民政局、石女士均不服,别离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石女士处理的离婚挂号,违反了《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项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归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婚姻挂号机关对其离婚挂号应不予受理的规则。一审鉴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石女士仅对两边经区民政局挂号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产业分配部分存有贰言,判定保持区民政局颁布的《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免除所作的挂号,吊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挂号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