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6:51【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特色
现代网络科技的飞速开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当、方便服务的一起,也留下了个人信息简单被走漏、揭露或传达的种种危险。网络隐私权也跟着网络技能的开展而出现出一些特色。
1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当且应当是自然人,不包含法人。
网络隐私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尊严以及人在这个社会所采纳的某种生活态度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而这种人格尊严也好,价值取向也好,其主体应均为自然人,而非拟制的人。自然人的隐私权首要体现在对自己声誉的严重影响,因而现在对隐私权的救助方法一般就是以侵略声誉权等其他诉因来请求法令维护;而法人的隐私,首要体现在其商业秘密,在我国有专门的商业秘密维护的法令。
2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含个人活动范畴和个人信息。客体为权力所指向的目标,包含个人活动范畴和个人信息,而这儿的个人活动范畴和个人信息均是个人不愿为外部所知悉的信息和思维。
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
“信息就是财富”,张新宝教授曾提出:“任何一种新的技能或工业的出现和开展,其原动力都是经济利益或赢利”,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略已不再是根据窥视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是完完全全的利益唆使,这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不合法搜集等体现的特别显着,这也是网络隐私权出现出来的新特色。
4管辖权的不确认性。
由于网络隐私权的载体是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环境,地域性特色不显着。若是在网络环境下发作侵权行为,往往对侵权行为人难以追寻或是对侵权行为发作地、结果地等确认司法管辖权的连接点确认不明,这些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案子的管辖权具有不确认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