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变租车想赖租车费 海南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7:03
“试用期满,如没买车,则按租车计费”。近来,文昌法院审理一宗租借合同纠纷案子,一审确定租借合同建立。
原告吴某富系个体工商户,陵水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该厂运营范围为汽车修理、汽车配件。被告苏某红与苏某雷系父子联系。上一年5月18日被告苏某雷和朋友陈某到原告处租车,两边签定了《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
其时,被告苏某雷没有获得驾驭资格证,合同约好驾驭人为陈某,陈某将其驾驭资格证交给原告核实,复印件留给原告。两边约好,试车期满,假如被告没有买车,则按租车计费,每天300元。当天,原告将一辆丰田卡罗拉交给被告指定驾驭人陈某。
同年7月30日,被告苏某红和苏某雷将该车还给了原告吴某富,并决议不买车。当日,原告吴某富就租金问题经与被告苏某红和苏某雷洽谈,被告苏某红、苏某雷写下欠条:“今欠汽车修理厂金额人民币13000.00元。该欠款定于2013年9月1日前还清”。二被告一向未还款。原告所以诉至法院。
文昌法院审理案子时,苏某红辩称:“不是买车”,苏某雷和他的朋友在2012年新年前后跟原告租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在过年期间开了几天后就还给了原告。后来苏某雷跟他琼海的一个朋友又到原告那里租车。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吴某富与被告苏某雷签定《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则,合法有用。苏某雷虽没有驾驭证,但其已指定陈某为其驾驭员,不违背法令规则;被告租车虽逾越了运营范围,但未违背国家约束运营、特许运营以及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运营的规则,不影响合同的效能。7月30日,被告苏某雷将车还给原告并决议不购买该车,阐明原告与被告苏某雷之间已构成租借合同联系。租借两边应按照合同的约好实行义务。8月1日,经原、被告两边洽谈,被告苏某红、苏某雷向原告吴某富写下欠条,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3000元。现债款实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欠款,有事实根据和法令依据,法院予以支撑。
因而,判定被告苏某红、苏某雷付出原告吴某富欠款13000元。案子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苏某红、苏某雷担负。
原告吴某富系个体工商户,陵水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该厂运营范围为汽车修理、汽车配件。被告苏某红与苏某雷系父子联系。上一年5月18日被告苏某雷和朋友陈某到原告处租车,两边签定了《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
其时,被告苏某雷没有获得驾驭资格证,合同约好驾驭人为陈某,陈某将其驾驭资格证交给原告核实,复印件留给原告。两边约好,试车期满,假如被告没有买车,则按租车计费,每天300元。当天,原告将一辆丰田卡罗拉交给被告指定驾驭人陈某。
同年7月30日,被告苏某红和苏某雷将该车还给了原告吴某富,并决议不买车。当日,原告吴某富就租金问题经与被告苏某红和苏某雷洽谈,被告苏某红、苏某雷写下欠条:“今欠汽车修理厂金额人民币13000.00元。该欠款定于2013年9月1日前还清”。二被告一向未还款。原告所以诉至法院。
文昌法院审理案子时,苏某红辩称:“不是买车”,苏某雷和他的朋友在2012年新年前后跟原告租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在过年期间开了几天后就还给了原告。后来苏某雷跟他琼海的一个朋友又到原告那里租车。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吴某富与被告苏某雷签定《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则,合法有用。苏某雷虽没有驾驭证,但其已指定陈某为其驾驭员,不违背法令规则;被告租车虽逾越了运营范围,但未违背国家约束运营、特许运营以及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运营的规则,不影响合同的效能。7月30日,被告苏某雷将车还给原告并决议不购买该车,阐明原告与被告苏某雷之间已构成租借合同联系。租借两边应按照合同的约好实行义务。8月1日,经原、被告两边洽谈,被告苏某红、苏某雷向原告吴某富写下欠条,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3000元。现债款实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欠款,有事实根据和法令依据,法院予以支撑。
因而,判定被告苏某红、苏某雷付出原告吴某富欠款13000元。案子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苏某红、苏某雷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