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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3:01

公证书效能分三种:
(1)依据上的效能。全部公证书都有法令上的依据效能。由于公证是对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文书或现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承认证明,一旦胶葛发作,公证书就成为特别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通过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应当承认其效能。
在审判人员以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现实的依据。
(2)实行上的效能。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则,关于追偿必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务文书,经审查该项债务的权力与责任联系清晰,当事人两边对债务自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实行、能实行而不实行时,公证机关能够给予有强制实行效能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债务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行。
(3)法令上的效能。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有必要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是该项法令行为收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实行公证,该项法令行为则没有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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