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22:03
遗产承继公证生计空间
物权法第29条规则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始时发作效能。依据该条之规则,承继获得之物权无需挂号,自被承继人逝世时承继人主动获得。从法令上来说,在被承继人逝世后,承继人能够依该条规则在承继开始时直接向挂号组织请求对承继物权的挂号,而无处理遗产承继公证之法定前置条件,这也是公证界所不肯看到的,但这已是铁的事实。
尽管遗产承继公证的处理已有几十年的前史,但不得不供认,遗产承继公证的生计已因物权法的发布而受到了严重威胁。笔者以为,物权法第29条的规则,仅仅从理论上和法令上阐明承继人能够在承继开始时直接向挂号组织请求对承继物权的挂号,但在实际操作中,遗产承继公证仍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能够说无遗产承继公证不可,不管是法定承继仍是遗言承继,并非如物权法规则的那样简略。
当事人申办遗产承继公证首要是为了到达对遗产中房产、车辆、证券等的过户,储蓄的提取等意图,而公证员在处理遗产承继公证进程中处理了许多问题,有些是公证所专有的证明权。遗产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如代位承继、转承继、抛弃承继意思表明的检查、首要遗产及承继人的规模、承继人承继的次序及比例、遗言的合法性及效能、遗言承继人的身份、被承继人身后承继人及遗产的改变、被承继人是否以生前的行为改变了遗言等问题,即便经公证过的遗言也或许存在上述问题。在这进程中,公证的证明效果是任何组织所不能代替的,其证明效能是至上的,由于遗产承继公证便是依法证明承继人的承继行为实在、合法。
从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挂号办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合法承继人承继房产,有必要提交“承继权公证书”)及建设部发布的《房子挂号方法》的评论定见稿(应提交承继权人对承继房子享有承继权的公证文书、受遗赠人赞同承受遗赠的公证文书)即可看出,因承继、遗赠导致的房子所有权转让时,无遗产承继公证不可,遗产承继公证仍有着宽广的开展空间。
从司法部规则的现行的承继权公证书格局来看,公证处行使的不是证明权,而是规范的承认权,即承认承继人对死者遗产享有承继权,是对承继人的承继权资历进行承认。其格局文书内容表明,经公证员的核对,首要是对被承继人的逝世状况,遗产的相关状况,被承继人留传的产业的所有权状况,有无遗言状况,承继人规模、次序,以及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意思表明实在性等状况进行核对,再引证详细法令条文,最终承认承继人享有承继死者遗产的承继权。实际上是公证员依据当事人的陈说,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判别,引证法令,对当事人的承继权资历进行承认的进程,是规范的判定,如法院之确权判定。
该承继权公证书格局文本中有许多不利于公证处或公证员的表述,如“查无遗言”,有无遗言,仅有当事人及其它承继人的陈说,公证员对被承继人是否建立遗言无法核对,无法预见过后是否会呈现遗言承继人,如真呈现了遗言承继人,那么当事人有何差错?不能简略地以为是当事人作虚伪陈说。但通过公证员对有无遗言一事进行了核对,在文书中清晰表明“查无遗言”,则公证员有差错。现有的当地已将“查无遗言”表述为“承继人称无遗言”,再如抛弃遗产的承继权的表述与物权法的规则相冲突(前文已述)等等。跟着物权法的发布实施,承继权公证书文本格局的修正已势在必行。
在去伪存真的条件下,应将当事人的陈说,供给的相关证明资料,公证员的认证,法令条文的适用等状况在公证文书中表述出来,客观、实在地出具遗产所有权证明书。在一份公证文书身上能充分表现公证的价值、表现公证员的价值并起到肯定证明效果的公证文书才是上品,因格局文本具有导向效果,有必要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以合法为条件。
物权法第29条规则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许受遗赠开始时发作效能。依据该条之规则,承继获得之物权无需挂号,自被承继人逝世时承继人主动获得。从法令上来说,在被承继人逝世后,承继人能够依该条规则在承继开始时直接向挂号组织请求对承继物权的挂号,而无处理遗产承继公证之法定前置条件,这也是公证界所不肯看到的,但这已是铁的事实。
尽管遗产承继公证的处理已有几十年的前史,但不得不供认,遗产承继公证的生计已因物权法的发布而受到了严重威胁。笔者以为,物权法第29条的规则,仅仅从理论上和法令上阐明承继人能够在承继开始时直接向挂号组织请求对承继物权的挂号,但在实际操作中,遗产承继公证仍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能够说无遗产承继公证不可,不管是法定承继仍是遗言承继,并非如物权法规则的那样简略。
当事人申办遗产承继公证首要是为了到达对遗产中房产、车辆、证券等的过户,储蓄的提取等意图,而公证员在处理遗产承继公证进程中处理了许多问题,有些是公证所专有的证明权。遗产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如代位承继、转承继、抛弃承继意思表明的检查、首要遗产及承继人的规模、承继人承继的次序及比例、遗言的合法性及效能、遗言承继人的身份、被承继人身后承继人及遗产的改变、被承继人是否以生前的行为改变了遗言等问题,即便经公证过的遗言也或许存在上述问题。在这进程中,公证的证明效果是任何组织所不能代替的,其证明效能是至上的,由于遗产承继公证便是依法证明承继人的承继行为实在、合法。
从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挂号办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合法承继人承继房产,有必要提交“承继权公证书”)及建设部发布的《房子挂号方法》的评论定见稿(应提交承继权人对承继房子享有承继权的公证文书、受遗赠人赞同承受遗赠的公证文书)即可看出,因承继、遗赠导致的房子所有权转让时,无遗产承继公证不可,遗产承继公证仍有着宽广的开展空间。
从司法部规则的现行的承继权公证书格局来看,公证处行使的不是证明权,而是规范的承认权,即承认承继人对死者遗产享有承继权,是对承继人的承继权资历进行承认。其格局文书内容表明,经公证员的核对,首要是对被承继人的逝世状况,遗产的相关状况,被承继人留传的产业的所有权状况,有无遗言状况,承继人规模、次序,以及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意思表明实在性等状况进行核对,再引证详细法令条文,最终承认承继人享有承继死者遗产的承继权。实际上是公证员依据当事人的陈说,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判别,引证法令,对当事人的承继权资历进行承认的进程,是规范的判定,如法院之确权判定。
该承继权公证书格局文本中有许多不利于公证处或公证员的表述,如“查无遗言”,有无遗言,仅有当事人及其它承继人的陈说,公证员对被承继人是否建立遗言无法核对,无法预见过后是否会呈现遗言承继人,如真呈现了遗言承继人,那么当事人有何差错?不能简略地以为是当事人作虚伪陈说。但通过公证员对有无遗言一事进行了核对,在文书中清晰表明“查无遗言”,则公证员有差错。现有的当地已将“查无遗言”表述为“承继人称无遗言”,再如抛弃遗产的承继权的表述与物权法的规则相冲突(前文已述)等等。跟着物权法的发布实施,承继权公证书文本格局的修正已势在必行。
在去伪存真的条件下,应将当事人的陈说,供给的相关证明资料,公证员的认证,法令条文的适用等状况在公证文书中表述出来,客观、实在地出具遗产所有权证明书。在一份公证文书身上能充分表现公证的价值、表现公证员的价值并起到肯定证明效果的公证文书才是上品,因格局文本具有导向效果,有必要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以合法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