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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弃继承权行为有效性和无效性之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8:53

公民的承继权是一项法定权力,我国198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则。经过行使承继权获取必定产业,是公民获得产业权的一种法定方法。相同,对承继权的抛弃也是公民行使权力的方法之一。因为,责任有必要实行,而权力是能够抛弃的。一般来讲,只需权力的行使、抛弃行为不违法,都是应当遭到法令的尊重和保护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范畴,对某些权力的抛弃,假如其直接成果危害了别人的可得利益,这种抛弃行为的有用性应当遭到置疑和否定。承继权的抛弃就归于这种状况。现在,我国法令就承继权抛弃行为的有用性和无效性尚无明确规则,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抛弃承继权行为而导致别人(如爱人)应有权益遭到危害的状况。为了防止某些社会成员,出于某些不正当意图的考虑,应当对承继权抛弃行为的有用性与无效性进行必定的约束,以便必定有用性抛弃否定无效性抛弃,使某些不妥抛弃行为人的不正当意图不能完成。
作者从前接触到这样一个事例:某女与某男成婚10余年后,该男事业有成,且在外另有新欢,不管该女体弱多病,不择手段迫使某女提出离婚。男爸爸妈妈有一住宅,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该男父亲病故。该房由夫妻二人与该男母亲一起操控。某时该男母亲单独将该房屋出租,该女知道后十分愤慨,就压服房客退租,且将门锁替换后自己操控。该男某日与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他抛弃承继的公证。公证后,该男母亲就以该房产为其单独一切为由将某女诉至法院要求腾房,致某女无置身之处。
某男这种行为是一种躲避《婚姻法》中夫妻共有产业的有关法令规则的行为。他的意图便是为了不让自己的爱人因他承继权的行使获取遗产后得到该套住宅的共有权。很明显,某男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直接危害了爱人一方的产业一切权,此种抛弃行为应归于无效。
已然承继权是法令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力,那么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就应该和其他权力的行使相同,遭到必定的约束。这儿所说的约束,主要是针对承继权抛弃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或说它的有用性,应以不危害或影响别人权力的完成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客观规范。因而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有或许有用,也或许无效,这要具体状况具体分析。
一项承继权抛弃行为的有用性应具有至少三个条件:a、没有躲避法令的行为;b、不直接或直接危害或危害别人法定权益的行为;c、是没有钳制的自愿行为。不然,这种抛弃行为应该无效。对这种无效的抛弃行为,承继人爱人一方或因为抛弃人的抛弃行为削减产业权益的有关主体能够经过法令程序寻求法令保护,恳求司法机关确定这种抛弃行为的无效性,以到达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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