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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5:30
同居联系分为“一般同居联系”和“特别同居联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联系时,做法不同。1、作为“一般同居联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联系"  
要求免除同居联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同居联系分为“一般同居联系”和“特别同居联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联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联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联系”便是咱们一般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关于这种单纯的同居联系,当事人申述到法院要求免除的,法院一概不予受理。处理的方法只能依托两边洽谈处理。但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别同居联系”处理。所谓“特别同居联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两边有爱人的景象。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而归于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景象的,一方或两边申述到法院要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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