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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倩与被告周口市恒大中学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23:23

原告:刘倩,女,汉族,住淮阳县。
托付代理人:刘学明,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托付代理人:任斌,河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恒大中学。
法定代表人:欧强政,校长。
托付代理人:轩君,周口市南郊乡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托付代理人:刘美清,周口市恒大中学工作室主任。
原告刘倩与被告周口市恒大中学侵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川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被告周口恒大中学于判定书收效后七日内交还原告刘倩膏火3290元,书本资料费300元,住宿费700元,算计4920元.二、如被告不按上述时刻实行给付责任,双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刘倩不服此判定,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周民终字第763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一、吊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定;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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