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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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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何某于2007年到桂林郊区某村租了一亩荒地,建起了10多间砖木房养猪。2009年11月3日,当地政府以何某在某村的修建物违背城乡规划法,下达处分决定书,要求何某应将违法修建期限撤除。尔后,何某一向未依照规则撤除。政府安排规划、市容管理和城管部分进行强制撤除何某的砖木房等修建物。何某以为政府违法强拆形成其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承认规划局、市容管理局撤除其修建物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一审受理后驳回了何某的诉讼恳求,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何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规划局、市容管理局补偿因撤除其修建物形成经济损失29万余元。
【不合】
在检查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以为:何某的申述归于重复诉讼,应裁决不予受理。
第二种处理意见以为:何某的申述缺少前置条件,应裁决不予受理。
【分析】
申述人何某的申述归于独自提起行政补偿的行政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起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一起受理。补偿恳求人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须以补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条件。补偿恳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承认的补偿数额有贰言或许补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补偿,补偿恳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一起第二十一条的规则,补偿恳求人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应当契合七项条件,其间第(4)项条件为:“加害行为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以为违法。”本胶葛中,何某申述要求承认上述行政机关撤除其修建物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恳求,已在另案中被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定驳回。因而,上述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并未被确以为违法,何某并不具有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条件条件,故其申述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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