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8:30
债款人经过行政手法假离婚切割产业、躲避债款、躲避法令,这是民事审判履行工作中呈现的新问题,应该引起注重。如我院在履行工作中就遇到此类案子:陈某与王某76年挂号成婚,77年生一男孩,83年在县农行借款10万元购买轿车运营个别运输业。85年又以贷新还旧的方法向该行借款35万元,贷期一年。当年陈某用借款在三亚市买一旧高楼约400平方米,经装饰后房产一切权证挂号在小孩的名下,然后将高楼租借给别人盈利。一起与王某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并收取离婚证,还签定了产业切割“协议”书。产业切割“协议”约好三亚市房产归孩子,家里的旧房及悉数家私用品均分给王某,卡车一辆给陈运用,对外的悉数债款均由陈某承当。借款愈期后,银行找陈某追债时,方知陈某把轿车转让别人,而且“协议”离婚、切割产业、有意躲避债款。在审判履行工作实践中,对这类案子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债款人经过假离婚切割产业的手法躲避债款、躲避法令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的无效民事行为的领域。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意思表明不实在;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3、违反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的意图。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则,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候当事人或其他好坏联系人建议无效或许法院裁决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履行这类债款案子时,不应受这种虚伪的民事行为(产业切割协议)捆绑,更不能供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款人本来的夫妻一起的产业清偿一起债款。即该债款由债款人与原爱人一起归还。另一种定见以为,虽然债款人以假离婚切割产业等手法躲避债款、躲避法令,但他们“离婚”并不违反《婚姻法》第31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的心里是真离婚仍是假离婚,只需他们其时都表明“自愿”,并到婚姻挂号机关收取了离婚证,就停止了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联系。就当事人签定的“产业切割协议”而言,一般状况都是男方以照料女方和小孩为由,将产业悉数或许大都分给女方或子女,并在“协议”上写明债款由男方担负。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违反法令。换言之,因为产业已切割,构成产业一切权发作搬运的法令现实,因而分给女方或子女的产业,天经地义受法令保护。法院在审理或履行这类案子时,不能将产业赔偿债款,债款应由男方一人归还。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首要理由是:债款人与爱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从事家庭运营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婚姻法》第41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欠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由此可见,不管是经过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的,应当先以一起产业清偿债款。如债款人在离婚时先切割一起产业,从方式上,对一起债款清晰为一人归还,而实际上责任人因无归还才能,而使债款难以清偿,那么,这种民事行为既违反《婚姻法》第41条规则的债款清偿的程序和准则,又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再说,有时这种“离婚”并非是行为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即“离婚”是假,躲避法令是真,与《婚姻法》第31条的规则相悖。总而言之,不管是以照料女方和子女或以其它托言将产业的悉数或大都分给女方或子女,都应当以为“离婚”无效。怎样正确审理和履行此类债款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