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杨宾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2:19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停书
(2007)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6日出世,汉族,农人,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某,男,1958年2月18日出世,汉族,农人,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胶葛
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杨某爱情决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挂号成婚。婚后家庭姑且友善,夫妻爱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两边因为婚前知道时刻较短,爱情根底较差。婚后共同日子期间被告长时间在外作业,两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爱情开展,致使夫妻爱情逐步决裂,原告刘某于2007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某亦赞同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杨某自愿离婚。
二、两边所生之子杨某孩由原告育婴。被告杨某自2007年5月起每月付出孩子的日子费500元,至孩子可以独立日子停止。
三、家庭共同产业由刘某一切,刘某给杨某产业补偿款6万元。
四、案子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
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承认。
本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某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小P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停书
(2007)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6日出世,汉族,农人,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某,男,1958年2月18日出世,汉族,农人,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胶葛
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杨某爱情决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挂号成婚。婚后家庭姑且友善,夫妻爱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两边因为婚前知道时刻较短,爱情根底较差。婚后共同日子期间被告长时间在外作业,两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爱情开展,致使夫妻爱情逐步决裂,原告刘某于2007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某亦赞同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杨某自愿离婚。
二、两边所生之子杨某孩由原告育婴。被告杨某自2007年5月起每月付出孩子的日子费500元,至孩子可以独立日子停止。
三、家庭共同产业由刘某一切,刘某给杨某产业补偿款6万元。
四、案子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
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承认。
本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某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小P